莫能载吧 关注:28贴子:4,918
  • 9回复贴,共1

法律越来越专业了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实在是憋不住,我来说吧.


1楼2011-05-17 23:24回复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     该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法律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2月25日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楼2011-05-17 23:30
    回复
      从2楼能看出什么名堂来吗?


      3楼2011-05-17 23:31
      回复
        即便能看出来,也很费劲.
        尤其是对于法律门外汉,尤其是媒体人.
        媒体人在热烈的追问醉驾入刑后的变法问题.
        怎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
        不要慨叹,就象故宫被盗,这是正常的,不被盗才不正常.
        跟着讲情节显著轻微的人或主动或被动,讲了刑法是有个13条,总则什么的.甚至还有人也居然讲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这些人在业内声名赫赫,学问道德毋庸置疑.
        但是他们都是搞的刑事学问.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规定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法的范围.
        你得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时间是2月25日,那些人在这天的之前和之后,一直都沉浸在其中.
        即使是我,也是比较偶然地才注意到了4月22日,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配套刑法修正案八的危险驾驶罪.在这种配套之下,醉驾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不存存在交叉.
        硬要说有,也是有的.但是就不仅存在于危险驾驶罪了,交叉广泛存于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里.
        人身方面,则是没有的.
        


        4楼2011-05-18 00:03
        回复
          说实话,到现在我还在怀疑,是不是我错了.


          5楼2011-05-18 00:04
          回复
            说到罚款与罚金,在高晓松案里**跑到法院向其宣布行政处罚决定,说明他们没有在前面的所说的糊涂.他们没法糊涂,他们是**,他们得看道路交通安全法.至于那个人有罪没罪,与他们倒是没有什么关系.


            6楼2011-05-18 00:10
            回复
              法律的专业性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绝不仅仅是不同部门法之间的隔膜.
              因为实在是一言难尽,这里就先不说了.


              7楼2011-05-18 00:12
              回复
                偏偏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很彻底,
                在醉驾条款里,没有罚款,只有罚金.


                8楼2011-05-18 00:21
                回复
                  另外一个方面,情节显著轻微,
                  其立法原意是什么,这是无法考究的,
                  实在的讲,这是一个神秘主义的产物,立法机关不会对此进行解释.司法机关则无法回避,他们一向的解释就是就事论事,他们没法用神秘主义对其进行解释.他们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就是符合某个现行的犯罪构成,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他们也有这样的阅历,能够遇到这样的案例.他们的这种解释以罪刑法定为基础,虽然罪刑法定原则还有点虚.
                  他们的专业性告诉他们,在醉驾场合,有太多的情节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准.
                  他们还知道,如同高晓松的辩护律师,高晓松危险驾驶案可以因为证据不足而被判为无罪.所以,对危险驾驶嫌疑人多多取保候审更能符合司法实践.


                  9楼2011-05-18 00:47
                  回复
                    嗯嗯,我老爸也说现在开车一滴酒也不敢沾了、、


                    10楼2011-05-18 19: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