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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网友评评理:我,何国鸿的大姐何国仙和三哥何国强,现不遵守所签协议,与我争夺本该属于我何国鸿继承母亲的遗产。母亲已于2010年1月7日去世。我何国鸿独自承担母亲生前和过世所有费用。现公布赡养协议如下:
赡     养    协     议
被赡养人:唐启荣(关系:母亲)
赡 养 人:何国仙(关系:长女)
            何某某(关系:次女)
            何国强(关系:长子)
            何国鸿(关系:次子)
            何某某(关系:次子)
为了使母亲唐启荣生病后得到精心的照顾,本着姐妹兄弟五人真诚 、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前提下,经过认真协商,就日后母亲的赡养达成以下协议:
母亲唐启荣跟随次子何国鸿一起生活,并养老送终。
其他四个赡养人何国仙,何某某,何国强,何某某同
意并赞同母亲唐启荣由何国鸿赡养。
赡养人何国鸿应尽的义务:
赡养人生活上不能虐待母亲。
母亲随次子何国鸿生活后,生病吃药住院护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赡养人自行承担(注:医药费部分见赡养人权益第三条执行)。
母亲唐启荣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赡养人何国鸿自行护理并养老送终。
赡养人何国鸿的权益:
本着谁赡养谁受益的原则,母亲唐启荣过世后,位于竹根镇文化街162号50.40平方米的房产由何国鸿继承。
赡养人何国鸿不再承担母亲过世办后事所发生的费用。
赡养人何国鸿所承担母亲唐启荣医药费第一年最高上限为贰万元正(¥20000.00元),所超部分由其他四个赡养人平均承担;第二年合并上年度承担最高上限为壹万伍仟元正(¥15000.00元),所超部分由其他四个赡养人平均承担;第三至五年合并前二年度承担最高上限为壹万元正(¥10000.00),所超部分由其他四个赡养人平均承担。
被赡养人唐启荣如第六年度还健在,则由其他四个赡养人平均承担之前年度及以后年度所发生的医药费;即退还赡养人在前五年度所用医药费,赡养人何国鸿并且不再承担以后医药费。
被赡养人唐启荣在本协议签订后第六个年度如还健在,其他四个赡养人则每月每人付给赡养人何国鸿贰佰元正(¥200.00)生活费,直到母亲唐启荣过世。
5. 补充部分:
(1)如被赡养人唐启荣把上述房产给与、卖与或遗瞩与其他四个赡养人时,四个赡养人承诺放弃并协助归还给赡养人何国鸿。
(2)赡养人何国鸿在赡养母亲唐启荣的过程中如提出放弃赡养,则视为主动放弃以上房产的所有权以及自己所花费用,且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出或少出日后赡养老人的平均费用。
6.本协议一式五份,赡养人一人一份,签字生效,享有同等法律效律。
    被赡养人(签字):唐启荣     赡养人(签字):何国鸿  
签    字:              
何某某
何国强(地址:四川乐山牛华亚西机器厂)
何国鸿
何某某
何国仙(地址:四川乐山五通桥区畜牧局)
          
                         2008年11月7日



1楼2011-05-21 16:0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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