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知道_兵者诡道也吧 关注:627贴子:10,017
  • 5回复贴,共1

【团队资料】接收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条件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接收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条件
①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并经县以上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职工;
②随调配偶应与转业干部所在单位在同一省、市、自治区工作(或军区驻地跨省、市、自治区但转业干部配偶已批准随军的,并在同一军区区域内工作的,也可随调);
③随调配偶必须是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生产、工作,年龄在48周岁以下(含48周岁);
④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材料,如:简历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劳动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等。
转业干部爱人有下列情况者,不属于随调对象:
①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与转业干部所到地区在同一市区、县范围的;
②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③在试用期、熟练期和学徒期内的;
④年龄超过48周岁的,或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⑤办理招工手续在9个月以内的;
⑥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工、合同工、季节工、外包工以及在农、林、牧、渔场工作吃自产粮等非城镇户籍的;
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不能随调。


1楼2011-06-27 23:17回复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中发[2007]8号
    六、改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各地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积极开展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改革试点工作。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由本人自谋职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2楼2011-06-27 23:17
    回复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3楼2011-06-27 23:18
      回复
        有很多同志容易把“现役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或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工作”和“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军随调随迁计划安置工作”混为一谈。从表面上看,都是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嘛,好象没什么两样,其实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
        “部队现役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或随军随调安置工作”,是大家都比较熟悉的,就是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或就业,这需要部队出面或个人和驻地单位联系,真所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是军地共建的结果,是军队干部没有转业的情况下,安置随军家属的。这样安置工作,随军家属,原来可能没有工作,或有工作在老家,不在驻地。反正是在驻地安置工作,并不要求随军家属必须有正式工作单位。这项规定,对已确定转业并到地方单位报到的军转干部家属不再适用,它只适用于现役军队干部家属的工作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工作”,却是军队干部已确定转业的情况下,安置接收地军转办随同军队转业干部一起必须安置工作,这是一种计划安置工作的政治任务,是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保障的。它要求,随调随迁家属原来必须有正式工作,而且还必须是地方的工作单位,假如是部队自办工厂或服务中心什么的,地方接收单位不承认其是正式工作单位。也就不会为这样转业干部家属安置工作。它对已到地方报到的军转干部家属来说仍然适用。
        “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前面我已有交待,这里不再多谈。并不是说转业干部就很难安置工作啦,何况是随调随迁家属,这种认识是很不对的,要知道这是军转办必须安置工作的,是一种政治任务,若接收单位没有按政策办事,这时转业干部可以不去报到,责任不在转业干部本人,而是地方接收部门,地方军转部门因为随调随迁家属的工作没安排好,而造成军转干部没有去报到这个责任是由地方军转办来负责任的。
        “转业干部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工作”,安置工作是这样的,随调家属原为国家公务员的,原则上安置到公务员的岗位上,但也可安置到事业单位;原为事业单位的军转办安置工作时,安置工作单位也必须是对应事业单位,经个人同意也可安排到企业单位;原为企业单位的,由军转办协同劳动局安置到企业单位工作。
        在军转干部填写安置定向表时,符合随调随迁条件的随军家属,是和转业干部一起填写定向安置表的,并经军转安置程序列入当年的安置计划,其档案和军转干部的档案捆绑在一起,转业干部到什么单位,随调随迁家属也跟着到那个单位,地方单位接收一个军转干部的档案必须接收随调随迁家属档案,这是政策规定的,并不是军转办想接就接不想接就不接的,不需要花钱求人,但具体安置什么岗位上,想找个比较理想的工作单位,倒是需要求人花钱的。这就象接收军转干部一样,地方必须接收,但想找个比较理想的具体工作位置需要花钱一样的道理,这就另当别论啦。


        4楼2011-06-27 23:18
        回复
          


          5楼2011-06-28 15:07
          回复
            楼主你好!你在四楼说的,意思是不是军官转业随调家属的安置是有单件保障的,政治性要高于现役军人家属在驻地的随调安置?有种理解有头文件或者是权威部门的解释支撑吗?谢谢!


            6楼2018-05-13 18: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