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孔行长:
您好!
我是大安市农发行客户业务部副主管。我向您反映的问题是我个人的实际年龄与档案记载有误,需要甄别确认,此事我已向白城市行和省行人力资源部多次反映均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无奈之下打扰您,希望您在百忙中过问此事,并得到圆满解决。
问题的起因:2010年11月份农发行总行为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2006年10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精神开展了“三龄一历”规范工作,其中涉及对员工的工龄进行核对确认,由于我的实际年龄和人事档案年龄不符,我未在上级行组织的确认程序上签字。随之我对此事逐级进行反映,要求按照实事求是及41号文件精神予以解决,均未果。
具体情况:我个人正确的出生年份是1963年户籍有明确记载。我父亲于1979年退休,家长安排我接班,在填表时他们把我的出生时间错误地填为1958年,对此我并不知情。在大安县第二小学上班5年后,我考入了吉林省银行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大安市农行,1996年农发行成立后人随业务走我在大安农发行上班至今。我从在银行学校上学开始填的个人履历以及从事农村金融工作至今的个人人事档案记载出生年份均为1963年。目前,上级行人事管理部门按干部档案认定我的出生年份为1958,将我的实际出生年份提前了5年,这就意味着我将提前五年退休。孔行长您知道这不仅是缩短了我的工作寿命,而且也将使我的个人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将心比心,我想孔行长能够体会我的感触和诉求。
我要求甄别和正确认定我的出生年份的依据是: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中明确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如果有误就要看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哪个最先记载,先者即确认为正解的。我的户籍档案明确记载出生年份为1963年,而上级行人事部门仍坚持我的干部档案中1958年出生为准,这明显有悖中组部联合通知要求。
孔行长,我的户籍档案和干部档案中出生年份的5年误差已是不争的事实,对当初造成的不一致我虽不知情,但是人事管理部门应该看到,如果本着对工作负责、对员工负责的态度此问题早应该得到纠正。总行集中组织的“三龄一历”工作目的之一就是对干部档案中的问题进行甄别确认和纠正,但实际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这是不是不作为的行为?是差在我的一个点还是顾虑到面上?按照干部档案管理的严密、严谨和严肃的要求有错应该必纠。相差5年,可不是几个月或者一年半截,放在任何人身上谁都不能无动于衷。孔行长,相信您作为一行之长能够体谅下情,能够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帮助员工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我也有决心不管遇到任何困难和阻力,坚决把我个人的权益维护到底。
谢谢!
此致
敬礼!
吉林大安市支行 孙维义
2011、7、8
您好!
我是大安市农发行客户业务部副主管。我向您反映的问题是我个人的实际年龄与档案记载有误,需要甄别确认,此事我已向白城市行和省行人力资源部多次反映均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无奈之下打扰您,希望您在百忙中过问此事,并得到圆满解决。
问题的起因:2010年11月份农发行总行为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2006年10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精神开展了“三龄一历”规范工作,其中涉及对员工的工龄进行核对确认,由于我的实际年龄和人事档案年龄不符,我未在上级行组织的确认程序上签字。随之我对此事逐级进行反映,要求按照实事求是及41号文件精神予以解决,均未果。
具体情况:我个人正确的出生年份是1963年户籍有明确记载。我父亲于1979年退休,家长安排我接班,在填表时他们把我的出生时间错误地填为1958年,对此我并不知情。在大安县第二小学上班5年后,我考入了吉林省银行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大安市农行,1996年农发行成立后人随业务走我在大安农发行上班至今。我从在银行学校上学开始填的个人履历以及从事农村金融工作至今的个人人事档案记载出生年份均为1963年。目前,上级行人事管理部门按干部档案认定我的出生年份为1958,将我的实际出生年份提前了5年,这就意味着我将提前五年退休。孔行长您知道这不仅是缩短了我的工作寿命,而且也将使我的个人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将心比心,我想孔行长能够体会我的感触和诉求。
我要求甄别和正确认定我的出生年份的依据是: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中明确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如果有误就要看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哪个最先记载,先者即确认为正解的。我的户籍档案明确记载出生年份为1963年,而上级行人事部门仍坚持我的干部档案中1958年出生为准,这明显有悖中组部联合通知要求。
孔行长,我的户籍档案和干部档案中出生年份的5年误差已是不争的事实,对当初造成的不一致我虽不知情,但是人事管理部门应该看到,如果本着对工作负责、对员工负责的态度此问题早应该得到纠正。总行集中组织的“三龄一历”工作目的之一就是对干部档案中的问题进行甄别确认和纠正,但实际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这是不是不作为的行为?是差在我的一个点还是顾虑到面上?按照干部档案管理的严密、严谨和严肃的要求有错应该必纠。相差5年,可不是几个月或者一年半截,放在任何人身上谁都不能无动于衷。孔行长,相信您作为一行之长能够体谅下情,能够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帮助员工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我也有决心不管遇到任何困难和阻力,坚决把我个人的权益维护到底。
谢谢!
此致
敬礼!
吉林大安市支行 孙维义
20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