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换价值为肉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种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行使其仅利,以之供债权清偿。
提保物权的特征
1、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从权利,具有附属随性。设立提保物权,是为被担保的债权服务的,提保物权的存在,是附随于被担保的物权的,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物权是从权利。因此,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2、提保物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的权利,它具有可期待性或附条件性。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都不得行使提保物权,否则将可能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3、担保物权是以期待的(或附条件的)处分权和优先受法权为肉容的他物权,设立担保物权,目的不在于取得对担保物的使用仅和用益权,而是以担保物所具有的交换价值为对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使债权人任借担保物权,处分担保,取得价金,从价金中优先受法,清偿债务。
4、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物,必须是特定物,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偿。
5、担保特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提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则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提保人以其他物的赔偿金予以补偿,谓之物上代位性。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概述:研究抵押权,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什么是抵押。
(一)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提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处分权和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权的物权行为。
对抵押这一概念的分析:1、民法学上将设定债权法上请求权的行为称为债权行为,把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处分行为叫物权行为,抵押不是设定债权,而是为主权利关系中的债权人设定债权,足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
抵押是双方法律行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有抵押合意,方权成抵押;抵押为法定要式法律行为。我国《担保法》第38条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属诺成性法律行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以法定表意形式形成抵押合意时,抵押行为成立。抵押行为成立时,依照是否登记为生效要件,分为登记生效和成立生效两种类型,我国《担保法》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抵押不转移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占有抵押物无害于抵押权。抵押的目的是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抵押权的效果不是使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而是获得抵押利益。物权法上规定抵押权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灭失或出让,有赔偿金、保险金、价金等转化物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这些财产主张利益,获得利益。在此基础上,抵押人占有抵押权,对抵押权无害;相反,若将抵押物这占有转至押人,抵押权人反受管理之累,为趋利避害,抵押人不必占有抵押物。其次,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即使债权人利益不致必然受损,又可供抵押人在获得信用的同时,继续占有,使有,收益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最后物权法上就抵押专设登记制度。
(二)抵押权:理解了抵押,再现解抵押权就容易许多了。应当掌握的知识点包括:1、抵押权的概念;2、抵押权的种类;3、抵押权的成立,4、抵押权的登记;5、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的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尾行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换价值为肉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种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行使其仅利,以之供债权清偿。
提保物权的特征
1、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从权利,具有附属随性。设立提保物权,是为被担保的债权服务的,提保物权的存在,是附随于被担保的物权的,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物权是从权利。因此,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2、提保物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的权利,它具有可期待性或附条件性。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都不得行使提保物权,否则将可能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3、担保物权是以期待的(或附条件的)处分权和优先受法权为肉容的他物权,设立担保物权,目的不在于取得对担保物的使用仅和用益权,而是以担保物所具有的交换价值为对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使债权人任借担保物权,处分担保,取得价金,从价金中优先受法,清偿债务。
4、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物,必须是特定物,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偿。
5、担保特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提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则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提保人以其他物的赔偿金予以补偿,谓之物上代位性。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概述:研究抵押权,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什么是抵押。
(一)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提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处分权和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权的物权行为。
对抵押这一概念的分析:1、民法学上将设定债权法上请求权的行为称为债权行为,把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处分行为叫物权行为,抵押不是设定债权,而是为主权利关系中的债权人设定债权,足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
抵押是双方法律行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有抵押合意,方权成抵押;抵押为法定要式法律行为。我国《担保法》第38条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属诺成性法律行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以法定表意形式形成抵押合意时,抵押行为成立。抵押行为成立时,依照是否登记为生效要件,分为登记生效和成立生效两种类型,我国《担保法》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抵押不转移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占有抵押物无害于抵押权。抵押的目的是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抵押权的效果不是使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而是获得抵押利益。物权法上规定抵押权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灭失或出让,有赔偿金、保险金、价金等转化物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这些财产主张利益,获得利益。在此基础上,抵押人占有抵押权,对抵押权无害;相反,若将抵押物这占有转至押人,抵押权人反受管理之累,为趋利避害,抵押人不必占有抵押物。其次,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即使债权人利益不致必然受损,又可供抵押人在获得信用的同时,继续占有,使有,收益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最后物权法上就抵押专设登记制度。
(二)抵押权:理解了抵押,再现解抵押权就容易许多了。应当掌握的知识点包括:1、抵押权的概念;2、抵押权的种类;3、抵押权的成立,4、抵押权的登记;5、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的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尾行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