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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犯罪的“异地审判”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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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涉及到高级官员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异地审判”,是自2001年的辽宁“慕马案”始。中纪委在查办该案时,发现马向东的夫人利用当地关系网干扰办案,遂由最高院指定了七家中院进行异地审判。此后,对高级官员职务犯罪进行异地起诉、审判,乃至异地侦查,几成惯例:先由中纪委查办,然后交给最高检,最高检指定省级检察院办理,省检再次指定市检具体经办(公诉人以省检人员为主),并“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异地审判。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案、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原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等,都采此种模式,放在北京的中级法院进行审理。无疑,这种审判方式可以避开地方行政和人事关系网对司法机关的不良影响,得出相对权威的审判结果。但是其缺陷也毋庸讳言:一是极大增加的办案成本;二是异地审判造成办案定势,办案人员只能从有罪角度突破案件,在证人出庭、证据质证等方面无法及时满足审判要求,可能造成另一种不公正;最重要的一点,是这种办案方式长期缺乏法律依据。


1楼2012-08-13 12:18回复
    椎走邹祝祖


    2楼2012-08-13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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