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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律公正、公平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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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通报
南京市建邺区鑫洲水泥制品厂诉边红娣、黄永生、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真实事实如下:
边红娣、黄永生夫妇在20085月私刻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对外承接工程项目,为工程项目采购原材料。20085月—10月期间,边红娣、黄永生利用私刻的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对外承接了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茂B1栋楼,南京新奥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南京二公司等单位就南京红太阳华东摩尔B1栋、A2栋、旭日上城、三江口园区工程签订锚杆静压桩施工协议,承接了部分桩基工程,为此,边红娣、黄永生多次向南京市建邺区鑫洲水泥厂购买方桩。
现经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确认,本案中涉案工程合同中的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是伪造的,黄永生和边红娣均承认该公章是由其夫妇俩人和刻,另,边红娣在自己家庭生活开支记录中载明200858日边红娣花钱刻了一枚章,她不能证明该章并不是涉案“公章”。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2009年接到南京下关法院传票时才知道自己的权力被侵害。
在本案中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此表面以下几点:
1、本公司在本案之前根本不知道黄永生、边红娣私刻本公司公章一事,知道后立即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本案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本公司在本案之前知道黄永生、边红娣私刻本公司公章。更不知道他们利用该私刻的公章承接工程,购买材料。
2、南京下关法院审理查明,边红娣、黄永生夫妇承接的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全部由边红娣领走。
3、边红娣、黄永生在本案中涉案的工程中所有的工程款均没有进入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账上,虽然黄永生在2008年之前从本公司下属一分公司走过账,但这并不表明本公司明知黄永生、边红娣私刻公章一事,更不知道他们利用该私刻的公章对外承接业务。



IP属地:江苏1楼2013-01-08 19:23回复
    4、本案中下关法院认为黄永生曾为本公司所做的工程补过桩,这就说明黄永生是本公司员工。本公司认为这一认定很荒谬。本公司承认黄永生曾为本公司所作工程补过桩,支付其补桩费,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难道本公司施工过程中曾合作过的公司和个体户,都是本公司的下属公司或员工,他们的债务都要由本公司承担吗?
    5、本案中下关法院认为黄永生曾以本公司副总名义代表本公司到玄武法院处理有关案件,这就说明黄永生就是本公司员工,这一认定也是非常错误。本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多次声明,黄永生不是本公司员工,本公司既有员工本公司都为其办理五险一金,而本公司没有为黄永生办理任何一种保险。另外,黄永生在2008年前曾为本公司介绍过工程,而该工程建设方拖欠本公司一部分工程款,本公司催要多次建设方都未支付,并再三声明“黄永生是介绍人,由黄永生出面才可以”,就此本公司在没有其它本法的情况下,委托黄永生为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而黄永生名字后副总经理几个字,乃黄永生自己添加,这在庭审过程中黄永生自己承认这一点。
    6、本案中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鑫洲水泥制品厂代理人认为,他们原先并没有起诉本公司,他们知道是边红娣、黄永生夫妇俩购买了他们的方桩,所以他们原先起诉了边红娣、黄永生夫妇俩,下关法院作出了他们夫妇俩尽快支付货款的判决,边红娣上诉并通过一审法官找到了二审法官,二审法官把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鑫洲水泥制品厂找去,一定要他们追加本公司作为被告,并作出裁定发回一审下关法院重审,就在第二次审理中,下关法院法官依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法官的要求作出本案货款由本公司承担的错误判决。
    由此可见本案纯粹是某些法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愚弄法律、愚弄本公司。
    7、在本案的这次再审审理中,下关法院法官为了达到不让边红娣承担还款义务,到处主动为其收集证据,还严重违反民诉法相关规定,以了解案情为由,找本公司等当事人,个别谈话,作所谓的谈话笔录。他们置法律的尊严于何处?他们心中有无公正、公平的法律尊严存在?
    8、下关法院作出(2010)下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而该判决严重扭曲事实真相。本案中边红娣不同意支付本案的货款,所以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找了下关法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官,才导致了下关法院某些法官作出了错误判决。本案中本公司没有做过任何违背事实的陈述,相反却要承担本不应该由本公司承担的费用,所以本公司以下关法院该错误的判决书为依据,起诉黄永生、边红娣归还本公司为他们支付的货款。后由于雨花法院、南京市检察院等有关法官、检察官一致认为本案下关法院之前的判决错误,建议本公司一边申述,一边到**局报案,本公司先后向雨花**分局报了案,**分局也立了案。另外,本公司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1124日作出宁检民抗【201151号民事抗诉书,期间由于雨花**分局已立案,检察机关已提起抗诉,所以本公司先后撤回了对黄永生、边红娣要求归还货款等诉讼。但下关法院无视这些,于20121015日再次作出错误判决。本案现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为(2012)宁商再终字第16号。本公司呼吁法律界人士及相关领导和广大群众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监督本案的审理。


    IP属地:江苏2楼2013-01-08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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