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通报
南京市建邺区鑫洲水泥制品厂诉边红娣、黄永生、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真实事实如下:
边红娣、黄永生夫妇在2008年5月私刻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对外承接工程项目,为工程项目采购原材料。2008年5月—10月期间,边红娣、黄永生利用私刻的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对外承接了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茂B1栋楼,南京新奥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南京二公司等单位就南京红太阳华东摩尔B1栋、A2栋、旭日上城、三江口园区工程签订锚杆静压桩施工协议,承接了部分桩基工程,为此,边红娣、黄永生多次向南京市建邺区鑫洲水泥厂购买方桩。
现经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确认,本案中涉案工程合同中的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是伪造的,黄永生和边红娣均承认该公章是由其夫妇俩人和刻,另,边红娣在自己家庭生活开支记录中载明2008年5月8日边红娣花钱刻了一枚章,她不能证明该章并不是涉案“公章”。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2009年接到南京下关法院传票时才知道自己的权力被侵害。
在本案中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此表面以下几点:
1、本公司在本案之前根本不知道黄永生、边红娣私刻本公司公章一事,知道后立即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本案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本公司在本案之前知道黄永生、边红娣私刻本公司公章。更不知道他们利用该私刻的公章承接工程,购买材料。
2、南京下关法院审理查明,边红娣、黄永生夫妇承接的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全部由边红娣领走。
3、边红娣、黄永生在本案中涉案的工程中所有的工程款均没有进入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账上,虽然黄永生在2008年之前从本公司下属一分公司走过账,但这并不表明本公司明知黄永生、边红娣私刻公章一事,更不知道他们利用该私刻的公章对外承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