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供电:两年多了,没有人管,我该怎么办?
申诉人:路跃,家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大黄屯村。
被申诉人:新乡市供电公司(供电局)
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38号
新乡市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安,董事长[供电局经理
新乡市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南楼7层
法定代理人:尹宜钢,经理[供电局主任
述求;1,看病.2办理工伤待遇.3两年多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现在路跃还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没有人管.
事故经过:在2010年7月到新乡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在2010年8月28日,在新乡市金灯支线(原红涝线)线杆上施工过程中,路跃被10千伏高压电电击,造成路跃身体多处电烧伤及全身中枢神经多处损伤,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2011年4月份后,没有人为路]看病。
事故至今二年多,病人病情依旧严重,但仍然无人问津,病人除没有得到相应的冶疗外,其相应的工伤待遇更没有. 因病魔的折磨,路跃已经在身上,精神上都有了问题,其家庭已经负载累累,雪上加霜,承担不起高昂的医药费!!
出现事故后,电力部门没有及时向安检部门通报情况,隐瞒真相,现场破坏,造成事故安检部门无法现场调查,无法作出正确事故处理。电力部门应负全部责任。请求政府派专人调查事实真相!!
申诉理由: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年)第十二号文第二条、第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解释: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究责任:张军安、尹宜刚利用职权,渎职犯罪。根据:刑法397条规定: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第七条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