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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手机故障频出 工商调解换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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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谢先生是一名退休职工,近日在蒙阴县一超市手机专柜购买某品牌3G手机一部,两天后发现该手机的语音王功能(即语音报号等)不能使用,经销商为其调换了另一品牌手机,但调换后的手机有杂音,经销商又为消费者调换了一款全英文说明的手机。消费者谢先生回家后发现该手机根本不是3G手机,3G手机是双视频,而该手机却是单视频。谢先生再次找到经销商,经销商拒绝理会。消费者谢先生特向工商部门申诉,请求调解解决。
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用途等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申诉方为申诉方谢先生更换新手机1部,谢先生对此调解表示满意。


1楼2013-04-07 09:3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