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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诧,“素质高”咋成了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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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麻阳县人民法院对县文化局原纪检组长莫某和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原大队长石某贪污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莫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石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就在此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所属单位麻阳县文广新局和麻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发公函为贪腐下属求情的消息,开始在网上流传。(法制日报 6月8日)
经法制日报的记者现场查证,该公函具体内容如下:“石某多次被评为省市县先进个人,由于该同志认为工作这么久,还一身清贫,遂产生了拜金主义。该同志素质高、又才40岁,正值为党和人民作贡献的有为之年,其业务素质也较高,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请求人民法院对石某从轻判决。”于是,笔者有三个问题想请教当地有关部门。
首先,素质高能成为替其求情的理由吗?单位公函替其求情算什么?是因为感觉这不算违法乱纪还是因为另有“大鱼”的把柄在二人手中呢?何况,这求情所采用的理由也实在奇葩——素质高,素质高能不讲党性,不讲原则,贪污腐败吗?或许,有人会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错了就是错了,错了就要有为违法乱纪付出代价的觉悟和承担后果的勇气。如此一味袒护,岂非是在助纣为虐,助长其他人违法乱纪的胆气?
其次,该公函的出具日期为2013年1月7日,明显在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之前,那么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有没有受到这份公函的影响呢?笔者不是法律界人士,无法根据判决结果看出其中端倪,也不知道司法审判受到了多大程度的干扰,还希望当地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判决依据公之于众,以免被笔者等“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人中伤。
最后,以单位名义发公函是滥用权力吗?众所周知,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既然是公文,其权力源自老百姓的赋予,那么为贪官发函求情是否意味着权力的滥用呢?倘若属于滥用权力范畴,是否该单位相关人员也该接受处罚呢?
其实,这个事件恰恰说明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不少国家行政性质的机关领导干部不懂法,不知法,不尊法,不守法,不畏法,专搞“权力崇拜”,从而妄图“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由此,笔者希望全民普法还要加大力度,拓展宽度,加深广度,同时也希望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和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能成为严格自觉贯彻落实现代法治精神的践行者和守护者,别再让“素质高”成为一群“法盲”为贪污腐败分子求情的理由。


1楼2013-06-11 10:3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