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池州市烟草专卖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该局为员工采购端午节福利物品的公告。公告称,拟花25万多元为该局职工采购端午节福利物品。对此,池州市烟草局回应称,这些钱是之前从职工工资里扣除的“福利费”,非公费。该局纪检部门称,采购得到同意,但始终未明确此种行为是否违规。(新华网新华时政,6月10日)
之前对烟草专卖局等部分垄断行业部门的职工“好福利”都是持一种是信非信的“传说”态度,直到如今池州市烟草专卖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该局为员工采购端午节福利物品的公告,不得不相信这个真实而且就在眼前的“传说”。
近些年来,传统的节日逐渐退却其根本的价值和味道,反而成为一些单位发放福利的“良辰美时”,约定的“佳节”,在这些节日到来之际没有给职工发放福利或者职工没有收到单位的福利反而就得不正常,不够意思,而本来诸如端午节等传统民族节日要么是用来纪念历史人物,要么是有其特殊的意义。
过节发放福利,到底该不该?发节日钱虽然有一定的祝贺之意,但是要考究其性质,节日钱是从何处来,其姓“公”还是姓“私”?很显然,大部分单位的职工平时都是领取着属于自身应有的工资,而并没有被克扣用着“福利”节日统一发放,如此看来,绝大部分职工在节日领取的“福利”都是从单位的公款中分流出来,这是否有违清正廉洁之规定,属于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内容。而对于类似池州市烟草专卖局的优等“福利”,哪怕是“极少数的幸福”,应该是明显超出了规定,这根本就是在挑战廉政的精神。
对于其官方的解释,“好福利”来源于平常工资的扣除,谁会相信呢?用来骗取小孩儿童可能还有用。可以想象,25万元的福利费用,居然是从平时职工工资中克扣出来,那么职工的工资是多少,克扣的又是多少?更何况前面不是还有一个“五一劳动节”吗?
一个端午节居然就送职工25万元的“好福利”,那么,接下来的国庆节、春节等不知道还会有多好的“福利”传说要上演?这里值得“赞许”的是池州市烟草专卖局并没有直接把25万元发放到职工手上,而是用来购买物品,但是这丝毫不影响其乱用公款,随便乱发钱财的违规性质。 过节日单位发点礼物本事一番好意,体现了对职工的关心,更是彰显了和谐社会的一面。但是要有度,特别是作为公共单位、行政单位等“公家”性质的单位在节日发放福利方面应该坚决禁止出现诸如池州市烟草专卖局的幸福“好福利”传说,无论是从中央对廉政建设规定的精神,还是地方廉洁行政的宗旨,其行为都有违正能量的释放,所以对类似其幸福的福利“传说”应亟需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