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说一些法理问题
就是法官判罚的根据
虽然大家以为判罚根据是法条,但是大部分案件都不是跟法条一一简单对应的,需要法官判断
做到一一对应也不现实,诚然可以逐步加强法条的精确程度,但是案件多如牛毛怎可能穷尽,而且法律工作人员的掌握能力也是有限的
所以判罚还要依据法理
法理学上有很多原则,包括无罪推定,包括依从前例等等
但是最根本的是犯罪的【故意性】这一点,犯罪的强度就靠【故意性】的强度判定
但是这个东西,再精确的语言描述得再准确,也达不到标准的衡量效果,因为【故意性】是人的主观行为,但别人能看到的只是其客观表现,在这一点上语言其实作用有限
而且法官在法理与法条冲突的情况下,首先要依照法理准则
比如说【戴T算不算强X】?
律师说,身体并无接触,不符合法条中的器官接触解释,所以不算
但是法官的判定就是,犯罪者的行为有明显的【侵犯故意】并且造成了【实际侵犯的后果】
指望法条的语言准确来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因为新的案情出现,总会有新的解释,再精密的语言精密不过人脑,再厉害的立法机构也厉害不过几百万各种犯罪的神人
以这个标准来看,语言对法律精确度的影响是必然但可控的,汉语的能力也足够达到要求
但是法律判罚不公这些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语言,因为法律的判定逻辑不是机械的程序判定,它太多复杂,程序化的东西无法实现,人的因素很多,存在偏差是必然的,而减小偏差的根本在于以观念和准则规范执法者以及提高判罚和解释水平,而不是加强文字本身的精确度,因为这种精确是无法穷尽也无法量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