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一、案例简介:2011年3月10日,杨某被抢劫的逃跑过程中,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7000元)缓速行驶,杨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在遭拒绝的情况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未受伤),夺车逃走。(事实一)杨某骑车至安全地方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杨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8000元。杨某顿生贪欲,将8000元现金和据为已有,(事实二)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事实三)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
法律争议:事实一是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事实三构成犯罪吗,为什么?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七十五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
情急之下,杨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骑车逃走的行为是为本人权利免受侵害而采取不得已的措施,具有紧迫性,属于紧急避险。
杨某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的锁撬开,将8000元现金据为己有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工具箱上锁,8000元现金处于封闭状态,且杨某具有侵占该财产的故意,成立盗窃罪
杨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构成毁坏财物罪
综上,杨某构成盗窃罪,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