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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通抄的手都酸了,求小论文→_→求小论文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1160613304@qq.com,谢谢一万年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3-12-16 17:05回复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3-12-1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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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3-12-1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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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3-12-1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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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我做的答案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3-12-16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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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电子稿 亲


            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3-12-16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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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不能发一份电子稿到我邮箱啊?1002011992谢了


              IP属地:江西7楼2013-12-17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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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求电子稿发到我邮箱754908416@qq.com


                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3-12-1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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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跪求楼主发一份到我的邮箱里694626056@qq.com


                  IP属地:上海9楼2013-12-17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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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一、案例简介:2011年3月10日,杨某被抢劫的逃跑过程中,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7000元)缓速行驶,杨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在遭拒绝的情况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未受伤),夺车逃走。(事实一)杨某骑车至安全地方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杨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8000元。杨某顿生贪欲,将8000元现金和据为已有,(事实二)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事实三)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
                    法律争议:事实一是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事实三构成犯罪吗,为什么?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七十五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
                     情急之下,杨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骑车逃走的行为是为本人权利免受侵害而采取不得已的措施,具有紧迫性,属于紧急避险。
                    杨某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的锁撬开,将8000元现金据为己有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工具箱上锁,8000元现金处于封闭状态,且杨某具有侵占该财产的故意,成立盗窃罪
                    杨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构成毁坏财物罪
                    综上,杨某构成盗窃罪,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IP属地:广东10楼2013-12-17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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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一、案例简介:王某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冰箱,尚未拆开使用,于2010年10月30日又将该冰箱转卖给赵某。赵买回后发现该冰箱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且乙使用后发现该冰箱效果太差。2012年5月赵以受欺骗为由向王提出退货,王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
                      法律争议:该案中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赵是否享有撤销权?
                      法律适用: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
                      该案中王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因为王某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赵某是在对标的物冰箱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赵某可撤销与王某间的买卖行为。但因自赵某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冰箱,赵某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因此,该案应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IP属地:广东11楼2013-12-17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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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小论文啊


                        IP属地:广东13楼2013-12-17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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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大好人,弱弱地问一句,是标准答案吗


                          IP属地:上海14楼2013-12-17 21:56
                          收起回复
                            先谢过楼主大好人 求一份电子稿398075784@qq.com


                            IP属地:海南来自iPad15楼2013-12-18 23:50
                            收起回复
                              小马?


                              IP属地:江苏来自iPhone客户端16楼2013-12-19 00:12
                              收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