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对信徒的讨论:
小男孩在离开深渊之后,成为了一个被称为“王者守护神”的“神”。虽然没有明确的表示,我想,崇拜小男孩的主力,可能是“王者”的旗下,或者说,是以“王者”这个称号为代号,聚集起来的,统治集团。而对这个“神”组织崇拜与仪式活动的组织,我称其为帝国的宗教集团,与王室有紧密的关系,似乎很多王室成员,也是这个帝国宗教的重要成员或与重要成员有密切关系,比如配偶。
也就是说,这个组织的主要成员,都是帝国的核心成员,我们之后,开始对帝国进行讨论。
开始对帝国的讨论:
首先,我想对我所认为的帝国做一个定义。
帝国,其核心特点是有霸权性的人群组织,可以系统的将其核心集团的矛盾输出,将其加载于自身内部的被统治集团或是输出到别的人群组织中。如果这样看的话,其实大量的人群组织都具有这种特征,这样的话,为了方便讨论,我将具有输出内部矛盾最强的人群组织,所拥有的军工与管理联合体,称为,帝国。
一个人群组织,如果能将自身所有的矛盾,输出到别的人群中,他们首先能具有的能力,就是将自身矛盾从每一个个体中收集起来的能力,因为只有这样,这个组织才能将集体生存的矛盾输出。要满足能将每个人分散的生存矛盾收集起来,这需要两个条件,第一,这个组织具有相当的保障能力,可以对其核心成员的主要生活必须条件,做出保障。第二,为了支撑第一要求,这个组织要有相当的动员能力。这就要求这个组织有很好的管理能力与管理办法,去管理组织的每一个成员。
而人为什么可以被管理,这在于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在华族古老的文章中,很多先代的智者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他们认为,人生而有权,这个权,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概念。我觉得有必要对其进行讨论。
对“生而所有的权”进行讨论:
我觉得,权,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权对于社会性的生物而言,类似于场对存在而言。生而具有,也即是,权/场,是存在的一部分。但是,生命体的存在具有自己独特的能力,尤其是社会性的生命体,他们的权,可以集合使用。也就是,个体的权,可以剥离自身存在,而把这些权凝聚,形成一个集体性的存在的权,在某种意义上讲,类似于,将个体化的生命,变为集体化的生命。
社会化的生命,进化出这种能力,我想,其本来的意义在于,帮助脆弱的个体,求生。
这种对于生命体自身所有之权的剥离,有很多种情况,有的是自愿剥离,比如为了加入一个人群组织,需要剥离一些自身的权,相应的,组织需要提供一定的生存保障,来做交换。也有一些非自愿的剥离,比如,通过强制手段,或是意识上蓄意制造混淆,将一个个体的所有之权剥离,使其成为一个组织成员,这种行为,似乎很像是裹胁。
这种被收集起来的权,可以支配这些权的原来所有者,类似于将自身一部分的生命,交出来,进行集体的管理。我觉得,这种权,或许可以被称之为法权。
小男孩在离开深渊之后,成为了一个被称为“王者守护神”的“神”。虽然没有明确的表示,我想,崇拜小男孩的主力,可能是“王者”的旗下,或者说,是以“王者”这个称号为代号,聚集起来的,统治集团。而对这个“神”组织崇拜与仪式活动的组织,我称其为帝国的宗教集团,与王室有紧密的关系,似乎很多王室成员,也是这个帝国宗教的重要成员或与重要成员有密切关系,比如配偶。
也就是说,这个组织的主要成员,都是帝国的核心成员,我们之后,开始对帝国进行讨论。
开始对帝国的讨论:
首先,我想对我所认为的帝国做一个定义。
帝国,其核心特点是有霸权性的人群组织,可以系统的将其核心集团的矛盾输出,将其加载于自身内部的被统治集团或是输出到别的人群组织中。如果这样看的话,其实大量的人群组织都具有这种特征,这样的话,为了方便讨论,我将具有输出内部矛盾最强的人群组织,所拥有的军工与管理联合体,称为,帝国。
一个人群组织,如果能将自身所有的矛盾,输出到别的人群中,他们首先能具有的能力,就是将自身矛盾从每一个个体中收集起来的能力,因为只有这样,这个组织才能将集体生存的矛盾输出。要满足能将每个人分散的生存矛盾收集起来,这需要两个条件,第一,这个组织具有相当的保障能力,可以对其核心成员的主要生活必须条件,做出保障。第二,为了支撑第一要求,这个组织要有相当的动员能力。这就要求这个组织有很好的管理能力与管理办法,去管理组织的每一个成员。
而人为什么可以被管理,这在于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在华族古老的文章中,很多先代的智者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他们认为,人生而有权,这个权,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概念。我觉得有必要对其进行讨论。
对“生而所有的权”进行讨论:
我觉得,权,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权对于社会性的生物而言,类似于场对存在而言。生而具有,也即是,权/场,是存在的一部分。但是,生命体的存在具有自己独特的能力,尤其是社会性的生命体,他们的权,可以集合使用。也就是,个体的权,可以剥离自身存在,而把这些权凝聚,形成一个集体性的存在的权,在某种意义上讲,类似于,将个体化的生命,变为集体化的生命。
社会化的生命,进化出这种能力,我想,其本来的意义在于,帮助脆弱的个体,求生。
这种对于生命体自身所有之权的剥离,有很多种情况,有的是自愿剥离,比如为了加入一个人群组织,需要剥离一些自身的权,相应的,组织需要提供一定的生存保障,来做交换。也有一些非自愿的剥离,比如,通过强制手段,或是意识上蓄意制造混淆,将一个个体的所有之权剥离,使其成为一个组织成员,这种行为,似乎很像是裹胁。
这种被收集起来的权,可以支配这些权的原来所有者,类似于将自身一部分的生命,交出来,进行集体的管理。我觉得,这种权,或许可以被称之为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