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详情综述:2012年10月8日,张某某与被控告人张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草率领了结婚证,后来他们仅在广州市共同生活半年,后因感情破裂而分居至今。
2014年2月14日,被害人外出回家,发现自己家的防盗门无法打开,为此,被害人在其亲友陪同下到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林荫路派出所报案,后该派出所干警找人把防盗门打开。经初步清点:被害人发现丢失现金,首饰和电脑等贵重物品折合价值共计20多万元。该派出所发现案情重大,上报分局。经分局刑侦林荫中队侦查,当晚便发现被控告人张某是盗窃者。在侦查第一天,侦查人员让被害人登记了部分被盗财物。第二天,被害人去侦察单位了解情况,负责的赵中队长说:被控告人等人在2月12日曾驾驶一辆面包车去案发地行窃并更换门锁;第二天,他们又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去案发地进行了再次行窃。
B:刑警违法办案,放纵犯罪
2014年2月15日,在被害人向刑侦中队要求进行被盗财物补登时,赵中队长态度粗暴的说:不用补登啦!被控告人是你们儿媳,像这种我们不处理而且就是没有结婚证有同居行为的发生这种情况我们也不管;如果再次去你家盗窃我们还是不管;下次再报警,我们还不出警了!当被害人问公安机关是否询问了被控告人时,赵中队长先是没好气的说:人家没空,学车呢;后又说被控告人做了笔录了,说第一天租面包车过来光撬锁没拿东西,第二天只拿了电脑,照相机和香水等财物。
另自被害人于2014年2月14日报案至今,公安机关一直都未向被害人送达《报警回执》,《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立案告知书》或《不予立案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因该中队某些人的违法办案,只是有罪的人仍逍遥法外,而被害人却被侦查人员的不作为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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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4日,被害人外出回家,发现自己家的防盗门无法打开,为此,被害人在其亲友陪同下到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林荫路派出所报案,后该派出所干警找人把防盗门打开。经初步清点:被害人发现丢失现金,首饰和电脑等贵重物品折合价值共计20多万元。该派出所发现案情重大,上报分局。经分局刑侦林荫中队侦查,当晚便发现被控告人张某是盗窃者。在侦查第一天,侦查人员让被害人登记了部分被盗财物。第二天,被害人去侦察单位了解情况,负责的赵中队长说:被控告人等人在2月12日曾驾驶一辆面包车去案发地行窃并更换门锁;第二天,他们又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去案发地进行了再次行窃。
B:刑警违法办案,放纵犯罪
2014年2月15日,在被害人向刑侦中队要求进行被盗财物补登时,赵中队长态度粗暴的说:不用补登啦!被控告人是你们儿媳,像这种我们不处理而且就是没有结婚证有同居行为的发生这种情况我们也不管;如果再次去你家盗窃我们还是不管;下次再报警,我们还不出警了!当被害人问公安机关是否询问了被控告人时,赵中队长先是没好气的说:人家没空,学车呢;后又说被控告人做了笔录了,说第一天租面包车过来光撬锁没拿东西,第二天只拿了电脑,照相机和香水等财物。
另自被害人于2014年2月14日报案至今,公安机关一直都未向被害人送达《报警回执》,《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立案告知书》或《不予立案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因该中队某些人的违法办案,只是有罪的人仍逍遥法外,而被害人却被侦查人员的不作为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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