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八小时工作制法令》
至于1940年6月26日最高苏维埃的《关于转变到八小时工作日、七天工作周和禁止职工擅离企业和机关职守法令》非常有名,WIKI公共资源上有俄文版,现在择要翻译如下:
根据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的提案,最高苏维埃于
1940年6月26日制定本法,8月7日颁布。制定目的是备战(希特勒德国在1940年6月24日征服了法国)。第1条、增加工作时间:
实行七小时工作制的工人(苏联1928年实行了周42小时工作制,1933年改为41小时——每天7小时、每周6天)——从7小时增加到8小时
实行六小时工作制的工人——从6小时增加到7小时(但相关部门核准的危险劳动、重劳动除外)
职员——从6小时增加到8小时
未成年工人(16岁以上)——从6小时增加到8小时
第2条、更改工作周期:
将所有国营、合作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周期调整为七天。此外该周的第七天即星期日,是1个休息日。
【按】为什么要特别强调“七天工作周”呢?因为1930年代早期实行过“六天工作周”——做5天休1天(每天工作8小时),后来改成七天工作周(做6休1)但每天改成工作7小时,到1940年还没有彻底改完。所以法令强调一遍要继续推进。
第3条、禁止旷工和自行离职
禁止未经批准地擅离职守。
禁止未经批准地调换工作。
从一个工厂调到另一个工厂,或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必须得到经理或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第4条、准假制度
企业经理或机构负责人仅能在下列情况下给属下职工放长假:
1、职工因病或残疾不能适应目前工作,又无法将其调职或让他退休;
2、职工被高等教育机构或技术教育机构录取。
第5条、惩罚制度
职工从国营、合作企业或公共机构擅自离职,可被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判处2—4个月的监禁。职工在国营、合作企业或公共机构未经批准的旷工,可被起诉并由人民法院给予以下惩罚——在本岗位上辛勤劳动最多6个月,同时扣除最多25%的工资。同时,取消经理开除无故旷工者的权力。以上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得超过5天,判决立即执行。
【按】
这两条都是对付离职、旷工的,哪有说什么迟到、早退的事情?现实中是否有违法处理职工的事情不知道。
另外根据这个法令,所谓劳改就是在原单位原岗位上继续工作(可能受到某些监督控制)并扣发最多25%的工资。怪不得大半年时间就有
200多万人被“劳改”,苏联却P事没有——
原来只是减薪劳动几天啊,那当然不至于暴动了。
尼玛今天的劳动者如果旷工几天,一个月白干都有可能!好像也没见谁因此暴动了。第6条、对单位负责人的惩罚
不能有效制止本单位旷工或擅离职守情况,甚至对此进行包庇的经理,将被起诉并判刑。
其刑期视同擅自招募、解雇员工的。
第7条、生效时间
本法令从1940年6月27日开始生效(就是说有一段可追溯期)。
法令全文(俄文版)如下:
http://ru.wikisource.org/wiki/%D ... 4%D0%B5%D0%BD%D1%8C,_%D0%BD%D0%B0_%D1%81%D0%B5%D0%BC%D0%B8%D0%B4%D0%BD%D0%B5%D0%B2%D0%BD%D1%83%D1%8E_%D1%80%D0%B0%D0%B1%D0%BE%D1%87%D1%83%D1%8E_%D0%BD%D0%B5%D0%B4%D0%B5%D0%BB%D1%8E_%E2%80%A6/%D0%98%D1%81%D1%85%D0%BE%D0%B4%D0%BD%D0%B0%D1%8F_%D1%80%D0%B5%D0%B4%D0%B0%D0%BA%D1%86%D0%B8%D1%8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