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徐春淮利用先后担任独山县国土资源局水岩乡、麻万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罗某等27户农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超面积收取补差款、集体土地使用证更名,收取“办证费”和好处费共计168740.14元。
与此同时,被告韩国新、金大成在任独山县国土资源局城关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工作人员期间,从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同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超面积收取补差款、集体土地使用证更名等方式巧立名目,共同或通过赵某收受和索取黎某等11户农户的“办证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3000元后私分,其中韩国新、金大成各分得人民币48000元。韩国新独自收受和索取邹某等8户农户的“办证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000元,金大成独自收受和索取尚某等3户“办证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860元。
一审时,法庭以受贿罪判处徐春淮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受贿罪判处韩国新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金大成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三被告均不服,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与此同时,被告韩国新、金大成在任独山县国土资源局城关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工作人员期间,从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同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超面积收取补差款、集体土地使用证更名等方式巧立名目,共同或通过赵某收受和索取黎某等11户农户的“办证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3000元后私分,其中韩国新、金大成各分得人民币48000元。韩国新独自收受和索取邹某等8户农户的“办证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000元,金大成独自收受和索取尚某等3户“办证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860元。
一审时,法庭以受贿罪判处徐春淮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受贿罪判处韩国新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金大成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三被告均不服,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