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省政府出台《河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起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长效机制,并对全省宣传、教育、公安、水利等17个部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溺水工作机制制度建设与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要求,由各级政府领导、协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乡村为主、联防联控的防范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预防学生联席会议、隐患排查整改、督导检查、考评考核等管理制度,把职责和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加强日常管理。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作为对当地相关部门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列入日常监管和年度考评序列,进行考评管理;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对学生溺水事故处置不当造成学生溺水事故多发或不稳定事件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明确要求各部门认真履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宣传、教育、水利、气象等多个部门。宣传部门要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列入宣传教育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途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报道,宣传溺水的危害性及相关自救知识,提醒家长关注孩子防溺水安全;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溺水宣传教育,通过公共安全教育课、校园宣传等形式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并在每年雨季、汛期及春、秋季开学初开展集中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在每年暑、寒假前,印发《告家长书》,增强家长防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库、水系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设置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体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共游泳场馆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游泳馆(池)的安全防范、卫生消毒、值勤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取得县(区)以上体育部门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的游泳场馆一律不得经营开放,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煤矿、非煤矿、尾矿库和有关涉水生产企业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及时消除隐患,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安全;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降水的监测预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中小学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教育,等等。
《办法》还特别提出,村管水坑、水塘等水域,要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专人看护、不间断巡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较为集中地区的宣传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双休日和节假日学生脱离学校、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对存在隐患的水塘等危险水域,做到重点水域警示标志全方位,隐患排查全覆盖,巡逻巡查全时段。村(居)委员会对属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要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安排专人不间断值守;对不属于村管的水域,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落实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专人看护措施。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预防学生溺水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安全监管。
《办法》对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救援救护、调查处理、通知告知、事故上报等处理工作的时效、方式等提出具体要求。《办法》强调,各地各学校要坚持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对涉及学校的重大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伤亡事故要及时报告,对于迟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学生溺水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卫生计生和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学生监护人救助受伤学生,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上报有关部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采取救助措施。
《办法》要求,由各级政府领导、协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乡村为主、联防联控的防范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预防学生联席会议、隐患排查整改、督导检查、考评考核等管理制度,把职责和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加强日常管理。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作为对当地相关部门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列入日常监管和年度考评序列,进行考评管理;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对学生溺水事故处置不当造成学生溺水事故多发或不稳定事件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明确要求各部门认真履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宣传、教育、水利、气象等多个部门。宣传部门要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列入宣传教育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途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报道,宣传溺水的危害性及相关自救知识,提醒家长关注孩子防溺水安全;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溺水宣传教育,通过公共安全教育课、校园宣传等形式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并在每年雨季、汛期及春、秋季开学初开展集中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在每年暑、寒假前,印发《告家长书》,增强家长防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库、水系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设置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体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共游泳场馆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游泳馆(池)的安全防范、卫生消毒、值勤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取得县(区)以上体育部门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的游泳场馆一律不得经营开放,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煤矿、非煤矿、尾矿库和有关涉水生产企业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及时消除隐患,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安全;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降水的监测预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中小学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教育,等等。
《办法》还特别提出,村管水坑、水塘等水域,要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专人看护、不间断巡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较为集中地区的宣传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双休日和节假日学生脱离学校、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对存在隐患的水塘等危险水域,做到重点水域警示标志全方位,隐患排查全覆盖,巡逻巡查全时段。村(居)委员会对属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要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安排专人不间断值守;对不属于村管的水域,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落实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专人看护措施。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预防学生溺水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安全监管。
《办法》对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救援救护、调查处理、通知告知、事故上报等处理工作的时效、方式等提出具体要求。《办法》强调,各地各学校要坚持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对涉及学校的重大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伤亡事故要及时报告,对于迟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学生溺水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卫生计生和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学生监护人救助受伤学生,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上报有关部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采取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