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吧规建立在吧规相关条款协议之上。
吧规吧是一个法制贴吧,维护自由、正义、平等为其秩序的最高价值。
第二条
本吧所有遵守吧规的发言均应受到保护和尊重,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及恶意转载使用和修改等行为。
第三条
本吧的言论应关於贴吧吧规的制定 管理和修改。
第四条
本吧允许发布一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百度服务协议条款 以及本吧吧规的发言。
第五条
本吧允许发布水贴,过量发布者将被眎情况决定封禁等处罚。
第六条
本吧将会保证所有帖子作者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
允许合法范围内的发言。
第八条
保证名誉权以及姓名权。
不得进行冒用他人身份以及仿冒ID。
任何发言不得进行对他人的侮辱和攻击,同时禁止所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发言。
第九条
本吧发言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版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条
转载应在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转载行为应是合法的。
第十一条
不得发布[url]http://过激言论[/url]。
包括但不[url]http://排除危害[/url]国家安全,侮辱其他国家,可能引起他人不好的反应的发言。
第十二条
于本吧不得进行商业性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发布广告帖。
第十五条
不得进行大批量的发言
第十六条
不得干扰吧务人员的正常操作。
第十七条
进行扰乱贴吧秩序的行为将严惩。
第十八条
发布重复贴将被删除。第一节
第十九条
本吧吧务人员的选用施行自荐 审核与民主确认制度。
第二十条
本吧所有吧务人员应认真履行[url]http://百度用户协议[/url]与本吧规。
第[url]http://二十一条[/url]
有意愿担任吧务人员的吧友应主动向现任吧主递交申请,待吧主核准后即进入试用,期间如无吧友提出合理反对者即正式就任。
第二十二条
吧主的核准应本著[url]http://公平原则[/url],不得以自我标准来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所有常驻吧友均有申请担任小吧主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小吧主对各种处罚应进行不定期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吧主受到所有吧友的监督,应不定期对其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吧主将负责对吧规的实行作监管,并认真履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吧对於违反吧规的吧友将进行酌情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於情节较轻者,将进行警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於警告不聼以及明显违反吧规者,将进行天数不等的封禁处理。
第三十条
对於情节极为严重者,将进行长期封禁。
第三十一款
以上处罚在执行后,吧主、小吧主可以在征得同意后进行撤回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二款
处罚的行为应由吧务人员进行操作。
本吧规建立在吧规相关条款协议之上。
吧规吧是一个法制贴吧,维护自由、正义、平等为其秩序的最高价值。
第二条
本吧所有遵守吧规的发言均应受到保护和尊重,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及恶意转载使用和修改等行为。
第三条
本吧的言论应关於贴吧吧规的制定 管理和修改。
第四条
本吧允许发布一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百度服务协议条款 以及本吧吧规的发言。
第五条
本吧允许发布水贴,过量发布者将被眎情况决定封禁等处罚。
第六条
本吧将会保证所有帖子作者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
允许合法范围内的发言。
第八条
保证名誉权以及姓名权。
不得进行冒用他人身份以及仿冒ID。
任何发言不得进行对他人的侮辱和攻击,同时禁止所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发言。
第九条
本吧发言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版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条
转载应在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转载行为应是合法的。
第十一条
不得发布[url]http://过激言论[/url]。
包括但不[url]http://排除危害[/url]国家安全,侮辱其他国家,可能引起他人不好的反应的发言。
第十二条
于本吧不得进行商业性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发布广告帖。
第十五条
不得进行大批量的发言
第十六条
不得干扰吧务人员的正常操作。
第十七条
进行扰乱贴吧秩序的行为将严惩。
第十八条
发布重复贴将被删除。第一节
第十九条
本吧吧务人员的选用施行自荐 审核与民主确认制度。
第二十条
本吧所有吧务人员应认真履行[url]http://百度用户协议[/url]与本吧规。
第[url]http://二十一条[/url]
有意愿担任吧务人员的吧友应主动向现任吧主递交申请,待吧主核准后即进入试用,期间如无吧友提出合理反对者即正式就任。
第二十二条
吧主的核准应本著[url]http://公平原则[/url],不得以自我标准来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所有常驻吧友均有申请担任小吧主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小吧主对各种处罚应进行不定期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吧主受到所有吧友的监督,应不定期对其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吧主将负责对吧规的实行作监管,并认真履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吧对於违反吧规的吧友将进行酌情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於情节较轻者,将进行警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於警告不聼以及明显违反吧规者,将进行天数不等的封禁处理。
第三十条
对於情节极为严重者,将进行长期封禁。
第三十一款
以上处罚在执行后,吧主、小吧主可以在征得同意后进行撤回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二款
处罚的行为应由吧务人员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