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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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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吉发改审批联字[2009]1号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公安部7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考试收费行为,落实国家惠农政策,促进交通管理事业长远发展,经研究,同意降低三轮汽车驾驶人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规范摩托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并适当提高C型以上驾驶人考试费用,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三轮汽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由现行每人80元调整为50元,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15元;场地驾驶考试15元;道路驾驶考试20元。
(二)摩托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以下标准进行规范,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每人15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每人20元;道路驾驶考试每人25元。
(三)、适当调整C型以上汽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不分车型,一律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90元;规定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不分车型,采用桩考仪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200元;场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九项),收费标准为每人200元;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为150元。
  单项考试不合格,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再次申请补考的,需交该项目考试费;合格项目继续有效。
二、各地交警部门在执行新的考试收费标准前,需重新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认定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场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九项)条件,发给《验收合格证》。交警部门凭《验收合格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事宜进行公示,不公示不得收费。
三、拖拉机等农用机(具)驾驶许可考试收费,仍按省发改委、财政厅、省农委《关于机动车技术检验、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42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为加强对市(州)驾驶许可考试的监督管理,各市(州)收取的驾驶许可考试收入10%上缴省级,专项用于全省车管所考试系统开发、应用与维修以及县(市)车管所标准化改造。
五、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文件下发日起执行。原吉发改收管联函字[2006]166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1楼2014-12-21 10: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