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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市工商局部署开展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对供暖企业把建筑面积含在采暖费之内的条款,被权威人士认定为不合理收费,引起社会各界争议。在此消息刚刚公布半月,一名市民就率先站出将供暖公司告上法庭。10月17日,记者采访了此事。
住户说法:返还多收的取暖费
市民张文武在**区购买了一套销售面积为114.95平方米的商品楼房。今年7月26日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知须提前交纳供暖费用,否则销售商不予办理入住手续。张文武于7月26日提前交纳了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的供暖费用。但令张先生不能接受的是,供暖公司收取供暖费,是按商品房销售面积即114.95平方米收取的。为办理入住手续,他只能先予交纳。“房子的公用面积部分怎么也收供暖费?刚刚公布的9项霸王条款,其中就有这一条。”张先生认为,供暖单位**热力有限公司多收取了公用面积部分采暖费。公用面积没有供暖设备,根本不需供暖。有的虽需要供暖,但已从物业费中支付了,怎么还要我再承担?张先生到供暖收费处协商未果,便将供热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多收取的537.32元供暖费。
庭审焦点:公摊面积该不该收费?
此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作为职业律师的张文武指出,被告收取商品房公摊面积供暖费,显失公正且于法无据。建设部早在1995年9月8日印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分摊规则》中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其中有相当部分,如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处无供暖设备,也无需供暖,收取费用于情理不通;另外部分如变电室、设备间、值班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需要供暖,但费用已经由业主从物业管理费中支付了,其供暖费由物业公司从物业管理费中支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都由商品房主从物业费中支付给物业,如果再收取房主的这部分供暖费,属于重复收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原告方认为,供暖方与被供暖方是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应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现在用热方的用热面积小于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面积不可能达到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方还要求用热方交纳大于供热面积的费用,是一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霸权做法,是单方作出的既不明确,又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这是无效的条款,它违背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供暖公司方面辩称,供暖合同是其与商品房开发商签订的。而原告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与被告无关。公司收取的供暖费,是商品房开发商提供的面积米数,其收费一直是按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收取。供暖公司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外之音:诉讼的意义何在?张文武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第一个站出来告供暖公司,意义在于“明明白白消费”,这是社会公民追求公平合理的一种朴素愿望,也是现代法治和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要求和时尚。它不仅涉及到是否能够维护某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牵涉到整个社会的公正、诚信理念和氛围。


1楼2014-12-26 10:4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