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一个消息 国税的一位工作人员被巡视组发现脱岗而被开除 不按时上班也是晓得腐败已经是共识 但是若是按照传言的发现脱岗一次便被开除 心里还是觉得有点失望 因为执法者也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处罚 公务员规定 连续旷工15天 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可予以辞退 在对相对人对的效果上 开除是比辞退更为严厉的处罚 按照当然解释 无论何种处罚依据也是不能超越了公务员法的处罚幅度 范围吧 从开除的其他明确条文来看 施以开除处罚同类基本为违反刑法 被发现偶然脱岗与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放在一起 或许并不合适 对行为人施以负面评价的规定若是超越了执行的幅度范围 有可能沦为寻租、敲诈的手段的合理担心
有些单位的内部规定 相当于连坐 这也是有点问题的 法律的内在三逻辑要求法律需要理性 而责任--义务的替代 和义务的履行相适应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反映在责任承担上 责任自负原则也是应有之要求 规定主管的责任并不是为不当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而是因为自己用人不察、疏于监管的过失而承担自己的责任 (类似与替代责任区分与监护责任)让其他普通工作人员承担责任道理并不见得说得通
有些单位的内部规定 相当于连坐 这也是有点问题的 法律的内在三逻辑要求法律需要理性 而责任--义务的替代 和义务的履行相适应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反映在责任承担上 责任自负原则也是应有之要求 规定主管的责任并不是为不当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而是因为自己用人不察、疏于监管的过失而承担自己的责任 (类似与替代责任区分与监护责任)让其他普通工作人员承担责任道理并不见得说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