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证明联合国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对于国际水法的建立与广泛认可起到了重要作用呢?
首先选择出几个有代表性的原则,这些原则在各国的处理具体问题的公约中是否有所体现作为该国是否接受了这些国际水法基本原则的依据。而选取案例也应当制定一个合适的标准防止无关案例影响数据(待具体指定)。
然后把国家分成三类:在签署生效《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之前已经通过生效柏林水规则或其他涵盖这些有代表性的原则的区域性国际水法的国家、签署和生效《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的国家、并非签署《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的国家
接下来首先在宏观上以《公约》生效(出台?待商榷)为界,对比之前和之后相同时间内双边多变协议条约的数量和内容(是否体现了这些代表性的原则),来证明宏观上是否有推动作用,并且在生效之后按照相同的区间划分多个时间短,以初步证明随着国内立法生效国家的增多,《公约》起到了规范国际各国水域争端,普及基本法律原则的作用。
再接下来纵向对比通过签署和生效《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的国家,对比其参与的在缔约前、签署到生效期间、生效后的双边多边协议数量和是否参照了这些基本原则,以证明联合国文件的签署生效推动了国际水法的规范和基本原则的广泛认同。
继而是并未签署生效的国家,对比这些国家参与的文件,包括与签署生效国和未签署生效国缔结的条约协议的数量,来讨论签署生效联合国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是否使得国家更倾向于通过被鼓励的谈判缔约方式的解决水域争端。接下来对比这些国家与其他国家的条约协议内容,对于这些基本原则的引用和表现的比例是否因为更多国家签署生效而提升,从而验证联合国对于国际水法规则的推动是否同样适用于非缔约国
首先选择出几个有代表性的原则,这些原则在各国的处理具体问题的公约中是否有所体现作为该国是否接受了这些国际水法基本原则的依据。而选取案例也应当制定一个合适的标准防止无关案例影响数据(待具体指定)。
然后把国家分成三类:在签署生效《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之前已经通过生效柏林水规则或其他涵盖这些有代表性的原则的区域性国际水法的国家、签署和生效《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的国家、并非签署《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的国家
接下来首先在宏观上以《公约》生效(出台?待商榷)为界,对比之前和之后相同时间内双边多变协议条约的数量和内容(是否体现了这些代表性的原则),来证明宏观上是否有推动作用,并且在生效之后按照相同的区间划分多个时间短,以初步证明随着国内立法生效国家的增多,《公约》起到了规范国际各国水域争端,普及基本法律原则的作用。
再接下来纵向对比通过签署和生效《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的国家,对比其参与的在缔约前、签署到生效期间、生效后的双边多边协议数量和是否参照了这些基本原则,以证明联合国文件的签署生效推动了国际水法的规范和基本原则的广泛认同。
继而是并未签署生效的国家,对比这些国家参与的文件,包括与签署生效国和未签署生效国缔结的条约协议的数量,来讨论签署生效联合国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是否使得国家更倾向于通过被鼓励的谈判缔约方式的解决水域争端。接下来对比这些国家与其他国家的条约协议内容,对于这些基本原则的引用和表现的比例是否因为更多国家签署生效而提升,从而验证联合国对于国际水法规则的推动是否同样适用于非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