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是对以前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修改。
1、从2015年9月1日起,债权人通过起诉主张权利的,其起诉主张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超过的部分不收法律保护;
2、若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了利息。此时,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年利率超过36%部分的利息。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是对以前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修改。
1、从2015年9月1日起,债权人通过起诉主张权利的,其起诉主张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超过的部分不收法律保护;
2、若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了利息。此时,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年利率超过36%部分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