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时间:
2013-07-19 |
作者:郑冰珊
|
浏览:
28567
(
民发〔
2011
〕
192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
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局
)
、财政厅
(
局
)
、福建
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
机构人事
(
干部
)
部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
抚恤金
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民发〔
2011
〕
192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
(
局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局
)
、
财政厅
(
局
)
、
福建
省公务员局,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
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
(
干部
)
部门:
2011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
委公布施行的
《关于修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的决定》
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
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
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
金发放标准调整为: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
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
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
放办法的通知》
(
民发【
2007
】
64
号
)
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