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制应在国家保密局或者省级保密局认定的保密材料印刷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试卷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装封和配发。
第十六条 试卷传递、交接、保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专门的车辆和设备。
使用完毕的试卷应保存半年以上,保存期满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组织销毁。
第十七条 在试卷传递、交接、保管、分发过程中,考试机构发现试卷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尽快查清原因和失泄密范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