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法院办人情案,地方保护案,法理难容
一、邹城市法院受理案号(2014)邹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案件,邹城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我单位解除合同返还430000元纠纷一案,涉案合同是《工矿产品加工合同》,合同的承揽方是我单位,加工方是刚领总公司,刚领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卢兴平,陈家茂。邹城市法院因卢光平和陈家茂是邹城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工,将合同主体认定为邹城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理何在!!
二、《工矿产品加工合同》承揽方将承揽的机器按照加工方的图纸设计要求完成,经验收,将机器交加工方刚领总公司的指定地点。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现由合同无关的人邹城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其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且未向法院举证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就判令承揽方与合同无关的人解除合同,返还430000元。法理何在!!!
三、《工矿产品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是解决纠纷在承揽方仲裁委员会仲裁。在第一开庭时,承揽方就提出邹城市法院没有受理权。故违反《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最终做出错误判决。我单位一定会将此案件事实公布全国,让全国人民来评判。
一、邹城市法院受理案号(2014)邹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案件,邹城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我单位解除合同返还430000元纠纷一案,涉案合同是《工矿产品加工合同》,合同的承揽方是我单位,加工方是刚领总公司,刚领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卢兴平,陈家茂。邹城市法院因卢光平和陈家茂是邹城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工,将合同主体认定为邹城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理何在!!
二、《工矿产品加工合同》承揽方将承揽的机器按照加工方的图纸设计要求完成,经验收,将机器交加工方刚领总公司的指定地点。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现由合同无关的人邹城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其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且未向法院举证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就判令承揽方与合同无关的人解除合同,返还430000元。法理何在!!!
三、《工矿产品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是解决纠纷在承揽方仲裁委员会仲裁。在第一开庭时,承揽方就提出邹城市法院没有受理权。故违反《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最终做出错误判决。我单位一定会将此案件事实公布全国,让全国人民来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