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贵公司发出的通知,广大用户不置可否,但是,你们是不是少了点什么?

本人百度了一下
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是这么明确规定,而你们通知中是不是少了对广大老百姓考虑的呢?
回过头来,再看看前面的几条。

第二十条,我们之间是否有合同呢?貌似我们家没有,不知道别人家有没有这个“所谓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基于吧里的吧友发帖说自己家里的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给贵公司打电话不管,贵公司是否履行条例中的条款呢?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我就不想说些别的了,我就呵呵了,你们懂得。
第二十六条:价格调整……我也呵呵了。。
简单挑出来这么几条,简单说了几句,广大吧友不喜勿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