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号 总则
第一条 法兰西国http://tieba.baidu.com/f?kw=%E6%B3%95%E5%85%B0%E8%A5%BF%E5%9B%BD与法兰西王国http://tieba.baidu.com/f?kw=%E6%B3%95%E5%85%B0%E8%A5%BF%E7%8E%8B%E5%9B%BD出于同修和好、共谋亲善之意,修此协约。
第二条 本条约为外务要约,签订双方为法兰西国中央之官府、元首之与法兰西王国中央之政府、君主;皆可代表两国之最高官方。
第三条 本条约是为两国间关联机处之要约,慎拟而谨允,故通订之后不得妄动擅改,必照章行事以保长定之局势。
第四条 本约既为两国最高官方政府所准允,故代表一国之信誉、威严,俟对下诸条款定当谨照遵行,不得稍有违背。
第二号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法兰西国官府之与法兰西王国政府均处于平等、独立、自主之地位而拟定此条约;双方均具以完全自决之能力签订本约。
第六条 法兰西国与法兰西王国共属法兰西之国度,均为法兰西之一支,两国皆出于此因而俱倾心向化,愿共修佳契。
第七条 法兰西国之与法兰西王国现仍为独立之二者,但两国均以得为团结紧密上下同心之一体为最高目标,是故本条约之所有款项长远目标均出于此。
第八条 法兰西国、法兰西王国,两国相互尊重、互相支持、相互承认对方之权益与根本立场,确实两国平等之主权。
第四号 经济商贸款项
第九条 法兰西国官府与法兰西王国政府鼓励并保障本国之臣民、国民及企业、商行交互经贸,互通有无。
第十条 法兰西国与法兰西王国实行完全自由贸易,互免关税;除事先声明者或特色建筑之贴,其余商品皆可交相转运至双方国内。
第十一条 法兰西王国内一切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应执照、许可之企业、行会、组织等,其授权于法兰西国国内通用而不必向法兰西国政府另行申请;法兰西国国内一切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应执照、许可之企业、行会、组织等,如需至法兰西王国经验开张,法兰西王国政府给予相应之便利、保障。
第十二条 两国各领域间贸易讯息共享,凡一方之所翘首,另一方官民各界皆应多多留心,时时交通。
第三号 对外交通款项
第十三条 两国原则上保留“法兰西国”、“法兰西王国”之名号,互为独立之国度,互不从属,互不干涉。
第十四条 如遇重紧要情或重大国际商论之场合,又以两国立场几近相同者,则可同以“法兰西(France)”、“法兰西民族(Nation of France)”、“法兰西国家(State of France)”等共同名义参与,以为共通之一体。
第十五条 法兰西国与法兰西王国为互得交通、告诉,应多当往来,凡有重大机要均应妥善协商,故自需驻外之场所。然法兰西王国君主以同族之内不为“外交”之名而意免设使馆,而故以“利益代表处”名之,以行使馆之职。
第十六条 为系两国深重之厚谊,且作为亦理应立场相近,故两国之外务部门需多多议论通晓,以平立场。
第四号 武备兵事款项
第十七条 两国武装兵队平时互不干涉、互不从属,各由本国相应君、官领之。
第十八条 两国入战或非常之时,可逾越国别以统领指挥两国之联军。具体细则由两国军机要员另行谈约,本约中不作细化。
第十九条 两国武备、军技(各类贴吧软件)共通共享,互通有无;指挥系统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兵士官长增进交往、时常演练,以期籍此共同提高两国之总体军力。
第二十条 法兰西国之与法兰西王国是为未来之逐步联合,故应自制式开始。故两国之编制、官衔偏应合议定制统一之合式;重大变动亦应及时知会对方。
第二十一条 两国增进情报、武备科技、后勤等各领域之合作。
第二十二条 两国保证不组织、参与针对对方之军事入侵行动;不进行削弱对方兵备实力之行径。
第二十三条 如有战事是为一国参战而另一国中立,中立之国可派遣志愿军或远征军支援参战国。
第五号 内政官务款项
第二十四条 法兰西国官府之与法兰西王国政府互不干涉对方内政,并为对方之独立、安全置于保障。
第二十五条 法兰西国之与法兰西王国是为未来之逐步联合,故商定吧务管理互通、人员互往。具体额度安定陈列于左:
甲、法兰西国吧主职务:法兰西国吧吧主之职务于万分火急之时刻可让渡其一予法兰西王国之君、官;紧急状态经渡之后,即行返还;
乙、 法兰西国小吧主职务:法兰西国吧小吧主之职务平时保留三席之予法兰西王国;特殊时刻增至八席;
丙、法兰西国吧图片小编之职务保留五席之于法兰西王国;
丁、法兰西国吧语音小编之职务平时保有两席之于法兰西王国;特殊时刻增至四席。
戊、 法兰西王国吧主职务:法兰西国吧吧主之职务于万分火急之时刻可让渡其一予法兰西王国之君、官;紧急状态经渡之后,即行返还;
己、法兰西王国小吧主职务:法兰西王国吧小吧主之职务平时保留两席之予法兰西国;特殊时刻增至四席;
庚、法兰西王国吧图片小编之职务保留两席之于法兰西国;
辛、法兰西王国吧语音小编之职务平时保有一席之于法兰西王国;特殊时刻增至三席。
第二十六条 一国派遣至另一国之吧务另一国理应照章设置、添加;然一国吧务之根本决权由本国政府保有。
第二十七条 两国政府机关之内如有缺额觅揽,愿优先考虑对方国民之申请。
第二十八条 法兰西国之与法兰西王国可指定要求对方增、除精品。对方应照章应允,然则一国贴文之根本决权仍由本国政府保有。
第二十九条 法兰西国官府之与法兰西王国政府及议会不执行通过损害对方之行为、决议,具体行径陈章于左:
甲、阴谋颠覆对方之政权、扰乱对方国内正常之秩序;
乙、对对方实行任何形式、规模之制裁;
丙、参与、加入对方敌视或不予承认之联盟组织;
丁、纵容对方政府所敌视、通缉之个人;
戊、援助对方之敌国;
己、其它两国政府之所协定禁止之事。
第三十条 法兰西国之予第三国之新恩、便利,法兰西王国一体均沾;法兰西王国之予第三国之新恩、便利,法兰西国一体均沾。
第三十一条 一国国内发生动荡可诉请对方支援平定,接受请求之国理应尽力为之、全力以赴。
第三十二条 若一国不幸而遭遇毁灭性之崩坏、打击,另一国提供对流亡政府之庇护、扶持。
第六号 刑律法务款项
第三十三条 法兰西国之与法兰西王国各自保有独立之立法权利;为更好促进两国之联合、发展可在相关法务领域进行合作。
第三十四条 一国公民于对方国内如有不当言行,对方国家采取相应措施之前除因情况危重紧急,应事先知会公民所在国之政府;并依法保障其合法之权利。
第三十五条 如在兵队联合作战等行动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发生之纠纷则不以地界为限,而以其所属之国为管辖权分配之依据。
第三十六条 鉴于公民身份确实之特殊性,如若发生法兰西国、法兰西王国双重国籍身份之相关事例,则先已地界区别,难以以此区别者则对照两国之身份高低而以高者作属;其余难以区分者,则不论地界、所属,由两国相应官员共组会审公堂酌情处置。
第七号 科教文卫款项
第三十七条 法兰西国与法兰西王国政府鼓励并扶持本国、对方国家之科教文卫事业发展,支持两国间相应问题上的合作。
第三十八条 法兰西国与法兰西王国内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可相与往来、游学走访。两国政府将提供相应之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两国政府将在贴吧软件开发在内的各项科技事务中加强合作。
第四十条 两国政府将协同进行教辅书籍、重点文献之编纂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两国政府将密切关注贴吧之各类“流行病症”并严加把控;在获知贴吧最新动态时情报共享。
第八号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为切实本协约第一号第三条之约束,法兰西国之与法兰西王国均认可违约者将受相应之惩处;为落实该惩处,法兰西国与法兰西王国均同意由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见证本约之修订及公允施行。
第四十三条 纵有本约第一号第三条、第八号第四十二条等约束,然毕竟世事难料,如若确因故任一条款无法执行可由两国协商以确定终止之时限、替代办法等;此一或数条之终止对其余条款之奉行实施不构成影响。
第四十四条 本条约全文由法兰西国元首@德军少帅 起草,字斟句酌,尽力以致完满;然奈何才疏学浅、时日仓促而故纰漏疏忽难以避免望诸君见谅;凡因迹字、语法之差池,皆应以全文上下纲领、起草人起草精神而以释之,不得断章取义、咬文嚼字而意图颠倒黑白以侵损整章之协约更隳毖两国之深谊;本条约版权由起草者保留,任何以本条约为基础、模板并加以修改而成之条约需经由德军少帅之授权。
第四十五条 既因法兰西民族并非仅法兰西国、法兰西王国之二者,为便法兰西之团结共进,与第三国所订新生之规约可加入本条约以为体系或班列于本约之后。
第四十六条 本条约签订地点为法兰西国京师维希市总理府前广场并保留于此,另立两副本之于法兰西王国首都巴黎市与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首都维也纳市;签订三方是为法兰西国元首:德军少帅、法兰西王国君主:_君士坦丁_、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君主:亚历山大小帝。
第四十七条 本条约自西元2016年1月11日起生效。编撰日期为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8日。
2016年1月XX日
第一条 法兰西国http://tieba.baidu.com/f?kw=%E6%B3%95%E5%85%B0%E8%A5%BF%E5%9B%BD与法兰西王国http://tieba.baidu.com/f?kw=%E6%B3%95%E5%85%B0%E8%A5%BF%E7%8E%8B%E5%9B%BD出于同修和好、共谋亲善之意,修此协约。
第二条 本条约为外务要约,签订双方为法兰西国中央之官府、元首之与法兰西王国中央之政府、君主;皆可代表两国之最高官方。
第三条 本条约是为两国间关联机处之要约,慎拟而谨允,故通订之后不得妄动擅改,必照章行事以保长定之局势。
第四条 本约既为两国最高官方政府所准允,故代表一国之信誉、威严,俟对下诸条款定当谨照遵行,不得稍有违背。
第二号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法兰西国官府之与法兰西王国政府均处于平等、独立、自主之地位而拟定此条约;双方均具以完全自决之能力签订本约。
第六条 法兰西国与法兰西王国共属法兰西之国度,均为法兰西之一支,两国皆出于此因而俱倾心向化,愿共修佳契。
第七条 法兰西国之与法兰西王国现仍为独立之二者,但两国均以得为团结紧密上下同心之一体为最高目标,是故本条约之所有款项长远目标均出于此。
第八条 法兰西国、法兰西王国,两国相互尊重、互相支持、相互承认对方之权益与根本立场,确实两国平等之主权。
第四号 经济商贸款项
第九条 法兰西国官府与法兰西王国政府鼓励并保障本国之臣民、国民及企业、商行交互经贸,互通有无。
第十条 法兰西国与法兰西王国实行完全自由贸易,互免关税;除事先声明者或特色建筑之贴,其余商品皆可交相转运至双方国内。
第十一条 法兰西王国内一切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应执照、许可之企业、行会、组织等,其授权于法兰西国国内通用而不必向法兰西国政府另行申请;法兰西国国内一切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应执照、许可之企业、行会、组织等,如需至法兰西王国经验开张,法兰西王国政府给予相应之便利、保障。
第十二条 两国各领域间贸易讯息共享,凡一方之所翘首,另一方官民各界皆应多多留心,时时交通。
第三号 对外交通款项
第十三条 两国原则上保留“法兰西国”、“法兰西王国”之名号,互为独立之国度,互不从属,互不干涉。
第十四条 如遇重紧要情或重大国际商论之场合,又以两国立场几近相同者,则可同以“法兰西(France)”、“法兰西民族(Nation of France)”、“法兰西国家(State of France)”等共同名义参与,以为共通之一体。
第十五条 法兰西国与法兰西王国为互得交通、告诉,应多当往来,凡有重大机要均应妥善协商,故自需驻外之场所。然法兰西王国君主以同族之内不为“外交”之名而意免设使馆,而故以“利益代表处”名之,以行使馆之职。
第十六条 为系两国深重之厚谊,且作为亦理应立场相近,故两国之外务部门需多多议论通晓,以平立场。
第四号 武备兵事款项
第十七条 两国武装兵队平时互不干涉、互不从属,各由本国相应君、官领之。
第十八条 两国入战或非常之时,可逾越国别以统领指挥两国之联军。具体细则由两国军机要员另行谈约,本约中不作细化。
第十九条 两国武备、军技(各类贴吧软件)共通共享,互通有无;指挥系统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兵士官长增进交往、时常演练,以期籍此共同提高两国之总体军力。
第二十条 法兰西国之与法兰西王国是为未来之逐步联合,故应自制式开始。故两国之编制、官衔偏应合议定制统一之合式;重大变动亦应及时知会对方。
第二十一条 两国增进情报、武备科技、后勤等各领域之合作。
第二十二条 两国保证不组织、参与针对对方之军事入侵行动;不进行削弱对方兵备实力之行径。
第二十三条 如有战事是为一国参战而另一国中立,中立之国可派遣志愿军或远征军支援参战国。
第五号 内政官务款项
第二十四条 法兰西国官府之与法兰西王国政府互不干涉对方内政,并为对方之独立、安全置于保障。
第二十五条 法兰西国之与法兰西王国是为未来之逐步联合,故商定吧务管理互通、人员互往。具体额度安定陈列于左:
甲、法兰西国吧主职务:法兰西国吧吧主之职务于万分火急之时刻可让渡其一予法兰西王国之君、官;紧急状态经渡之后,即行返还;
乙、 法兰西国小吧主职务:法兰西国吧小吧主之职务平时保留三席之予法兰西王国;特殊时刻增至八席;
丙、法兰西国吧图片小编之职务保留五席之于法兰西王国;
丁、法兰西国吧语音小编之职务平时保有两席之于法兰西王国;特殊时刻增至四席。
戊、 法兰西王国吧主职务:法兰西国吧吧主之职务于万分火急之时刻可让渡其一予法兰西王国之君、官;紧急状态经渡之后,即行返还;
己、法兰西王国小吧主职务:法兰西王国吧小吧主之职务平时保留两席之予法兰西国;特殊时刻增至四席;
庚、法兰西王国吧图片小编之职务保留两席之于法兰西国;
辛、法兰西王国吧语音小编之职务平时保有一席之于法兰西王国;特殊时刻增至三席。
第二十六条 一国派遣至另一国之吧务另一国理应照章设置、添加;然一国吧务之根本决权由本国政府保有。
第二十七条 两国政府机关之内如有缺额觅揽,愿优先考虑对方国民之申请。
第二十八条 法兰西国之与法兰西王国可指定要求对方增、除精品。对方应照章应允,然则一国贴文之根本决权仍由本国政府保有。
第二十九条 法兰西国官府之与法兰西王国政府及议会不执行通过损害对方之行为、决议,具体行径陈章于左:
甲、阴谋颠覆对方之政权、扰乱对方国内正常之秩序;
乙、对对方实行任何形式、规模之制裁;
丙、参与、加入对方敌视或不予承认之联盟组织;
丁、纵容对方政府所敌视、通缉之个人;
戊、援助对方之敌国;
己、其它两国政府之所协定禁止之事。
第三十条 法兰西国之予第三国之新恩、便利,法兰西王国一体均沾;法兰西王国之予第三国之新恩、便利,法兰西国一体均沾。
第三十一条 一国国内发生动荡可诉请对方支援平定,接受请求之国理应尽力为之、全力以赴。
第三十二条 若一国不幸而遭遇毁灭性之崩坏、打击,另一国提供对流亡政府之庇护、扶持。
第六号 刑律法务款项
第三十三条 法兰西国之与法兰西王国各自保有独立之立法权利;为更好促进两国之联合、发展可在相关法务领域进行合作。
第三十四条 一国公民于对方国内如有不当言行,对方国家采取相应措施之前除因情况危重紧急,应事先知会公民所在国之政府;并依法保障其合法之权利。
第三十五条 如在兵队联合作战等行动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发生之纠纷则不以地界为限,而以其所属之国为管辖权分配之依据。
第三十六条 鉴于公民身份确实之特殊性,如若发生法兰西国、法兰西王国双重国籍身份之相关事例,则先已地界区别,难以以此区别者则对照两国之身份高低而以高者作属;其余难以区分者,则不论地界、所属,由两国相应官员共组会审公堂酌情处置。
第七号 科教文卫款项
第三十七条 法兰西国与法兰西王国政府鼓励并扶持本国、对方国家之科教文卫事业发展,支持两国间相应问题上的合作。
第三十八条 法兰西国与法兰西王国内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可相与往来、游学走访。两国政府将提供相应之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两国政府将在贴吧软件开发在内的各项科技事务中加强合作。
第四十条 两国政府将协同进行教辅书籍、重点文献之编纂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两国政府将密切关注贴吧之各类“流行病症”并严加把控;在获知贴吧最新动态时情报共享。
第八号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为切实本协约第一号第三条之约束,法兰西国之与法兰西王国均认可违约者将受相应之惩处;为落实该惩处,法兰西国与法兰西王国均同意由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见证本约之修订及公允施行。
第四十三条 纵有本约第一号第三条、第八号第四十二条等约束,然毕竟世事难料,如若确因故任一条款无法执行可由两国协商以确定终止之时限、替代办法等;此一或数条之终止对其余条款之奉行实施不构成影响。
第四十四条 本条约全文由法兰西国元首@德军少帅 起草,字斟句酌,尽力以致完满;然奈何才疏学浅、时日仓促而故纰漏疏忽难以避免望诸君见谅;凡因迹字、语法之差池,皆应以全文上下纲领、起草人起草精神而以释之,不得断章取义、咬文嚼字而意图颠倒黑白以侵损整章之协约更隳毖两国之深谊;本条约版权由起草者保留,任何以本条约为基础、模板并加以修改而成之条约需经由德军少帅之授权。
第四十五条 既因法兰西民族并非仅法兰西国、法兰西王国之二者,为便法兰西之团结共进,与第三国所订新生之规约可加入本条约以为体系或班列于本约之后。
第四十六条 本条约签订地点为法兰西国京师维希市总理府前广场并保留于此,另立两副本之于法兰西王国首都巴黎市与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首都维也纳市;签订三方是为法兰西国元首:德军少帅、法兰西王国君主:_君士坦丁_、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君主:亚历山大小帝。
第四十七条 本条约自西元2016年1月11日起生效。编撰日期为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8日。
2016年1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