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6年3月1日在鹤山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入职合同。合同时间是五年,也就是到2021年8月31日止。在任期间是负责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照明系统系统集成科的资料整理及跟单,合同编撰,催收货款。也就是业务总监助理。今天下午两点左右我临时接到通知,说是让我离职,让我手写了一份离职协议。之后我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签订的合同期间我的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也就是说仅仅只是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此后我咨询了律师,律师告知我说我签订离职协议,是和公司达成一致协议,也就是表明公司在没有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我的情况下让我签订协议。是要支付我当月实际工作日的工资和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我!而后我去往鹤山清华同方人力资源找杨刚祥总经理拿回我的劳动合同,他以非常恶劣的态度跟我说,不要和他讨论劳动法,他比我清楚。合同可以给我看,拍照,但不能带走。我们签订合同是一式两份,但公司没有把员工的那一份交与我。而后以一种侮辱的方式告诉我:我是想把这份合同带走以炫耀我在清华同方工资有多高,或者以证明我在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过,以便我能找到更好的工作!我试用期工资是4500,转正以后是5000。我只想说你清华同方既然做的是国企。请你拿出国企的态度!还一个人力资源的老总,连最基本的辞退员工的安抚都不知道怎么做。怎么就坐上了这个位置!我发帖的原因是我在明天会通过鹤山及共和的劳动部门依法维护我自己的权益!维护劳动合同法的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