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电梯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未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环境卫生监察部门或者卫生监督人员对养犬人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养犬人违反本规定致犬伤人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对养犬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