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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钟会母亲去世后丁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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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司徒


IP属地:湖北1楼2016-07-04 22:56回复
    三国志钟会传裴注引张夫人传:【年五十有九,甘露二年二月暴疾薨。】
    诸葛诞传【二年五月,徵为司空。诞被诏书,愈恐,遂反。召会诸将,自出攻扬州刺史乐綝,杀之。】
    以及【六月,车驾东征,至项。大将军司马文王督中外诸军二十六万众,临淮讨之。】
    钟会传【及诞反,车驾住项,文王至寿春,会复从行。】【甘露二年,徵诸葛诞为司空,时会丧宁在家,策诞必不从命,驰白文王。文王以事已施行,不复追改。】
    以上材料可以得知,甘露二年(257)二月,钟会母亲去世了。于是他在家守丧。
    五月,徵诸葛诞为司空,钟会正在家中守丧,听说此事之后立刻跑去找文王,告诉他诸葛诞肯定不从命,但为时已晚。
    诸葛诞果然反了。
    六月,钟会随文王出征至项。
    可以确定的是,钟会母亲逝世后,他先是在家守丧。然而才四个月,因战事紧急,他就直接随军去平叛了。
    古人有丁忧制度,来自于《礼记·王制》中的“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即朝廷官员在位期间,如若父母去世,则无论此人任何官何职,从得知丧事的那一天起,必须辞官回到祖籍,为父母守制二十七个月,这叫丁忧。武武将丁忧不解除官职,而是给假100天,大祥、小祥、卒哭等忌日另给假日。但钟会当时的职位是黄门侍郎,非武职。
    丁忧是不可以逃避的规矩,除非朝廷根据需要,不许在职官员丁忧守制,称夺情,或有的守制未满,而应朝廷之召出来应职者,称起复。
    ——TBC——


    IP属地:湖北2楼2016-07-04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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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放材料:
      三国志曹髦传:
      【(甘露二年五月)乙亥,诸葛诞不就徵,发兵反,杀扬州刺史乐綝。丙子,赦淮南将吏士民为诞所诖误者。丁丑,诏曰:“诸葛诞造为凶乱,荡覆扬州。昔黥布逆叛,汉祖亲戎,隗嚣违戾,光武西伐,及烈祖明皇帝躬征吴、蜀,皆所以奋扬赫斯,震耀威武也。今宜皇太后与朕暂共临戎,速定丑虏,时宁东夏。”】
      【(六月)甲子,诏曰:“今车驾驻项,大将军恭行天罚,前临淮浦。昔相国大司马征讨,皆与尚书俱行,今宜如旧。”乃令散骑常侍裴秀、给事黄门侍郎锺会咸与大将军俱行。】
      【(甘露)三年春二月,大将军司马文王陷寿春城,斩诸葛诞。】
      以上材料可以得知:
      1,由于诸葛诞反叛作乱声势浩大,这场平叛战役打了一年之久,是为朝中大事。这么大的事情,征兆守丧的钟会随军,即夺情是有充分理由的。
      2,钟会母亲去世之后,他没有因丁忧而免官,这里出征的时候,仍然是给事黄门侍郎。


      IP属地:湖北3楼2016-07-04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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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放材料:
        钟会传【军还,迁为太仆,固辞不就。以中郎在大将军府管记室事,为腹心之任。以讨诸葛诞功,进爵陈侯,屡让不受。】
        曹髦传【(甘露三年六月)辛卯,大论淮南之功,封爵行赏各有差。】
        甘露三年六月,论淮南之功,进行封赏。提拔钟会为太仆,钟会推辞。以中郎在大将军府管记室事。
        对比一下他这两个职位,先前是黄门侍郎。《后汉书·百官志三》:“黄门侍郎,六百石。本注曰:无员。掌侍从左右,给事中,关通中外。及诸王朝见于殿上,引王就座。”是皇帝近侍之臣。
        《续百官志》:大将军从事中郎,二人,六百石,职参谋议。不过这里并没有直接写为大将军府从事中郎。而三国志中有相关用法:糜竺传【先主将適荆州,遣竺先与刘表相闻,以竺为左将军从事中郎】我翻阅了一下三国志,关于记载室事,除了钟会传里的这条,只有卢毓传【及侍中高堂隆数以宫室事切谏,帝不悦……】室事这个名词,结合后面的为腹心之任,我理解为钟会不仅仅是作为从事中郎在将军府上做参谋,而且他参与管理的具体事务范围比较大,已经用室事来形容了……
        目前无法得知钟会职位变更为中郎之后,收入水平如何,按照《续百官志》的说法,按照大将军从事中郎的工资来看,六百石,和黄门侍郎一样。但是两者的职位等级并不同。钟会站队的决心非常明显,但是如果把这次职位调动视为降级的话,就显出不合理了。
        考虑他为母丁忧,是否因此免官,但是前面记载否定了这种猜想。那么钟会这次官职调动该如何解释呢?
        以及,他是否在家继续守孝直到丁忧期限结束才去继续做官,还是直接就上任呢?


        IP属地:湖北4楼2016-07-04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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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忧并不是自古以来的制度在曹魏未必成型了


          IP属地:重庆6楼2016-07-06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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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资料:居丧制度作为强制性规范始于汉武帝,但整个两汉时期的禁约对象限制在王室诸侯范围内,法律上并未强制居三年丧。两晋时期,三年丧与期亲丧已成为官吏的强制性行政规范,晋时对于居丧违制的处罚大多并非出于法律或诏令之依据,而是出于“清议”。南北朝时期,居三年丧入于刑律。隋唐时期居丧制度全面法律化,不仅将居丧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条款被列入“十恶”罪中。至明清时期,居丧法律有所变革。(百度知道里的……)


            IP属地:湖北7楼2016-07-06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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