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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大V转发的广告若违法 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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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7月8日对外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报》官微今日(13日)发布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对《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当被问及“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谁是广告发布者”时,张国华司长表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也就是说,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有决定权者即广告发布者。这个决定权,指的是不仅能决定是否发布广告,还有时间、有可能对要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张国华司长称。
张国华司长表示,例如,对于视频网站上视频播放前所插播的广告,视频网站对其是否发布和内容核对都是有掌控权的,因此属于该广告的发布者;再比如,一些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他对该广告也具有掌控权,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
张国华司长又被问及: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一个广告帖,他也算广告的发布者吗?如果是的话,该广告违法的话,他就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对吗?
张国华司长回答到:“是的,网络大V应该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


IP属地:江西1楼2016-07-13 23:0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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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6-07-13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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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江西3楼2016-07-13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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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6-07-13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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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黑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16-07-13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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