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贴吧用户“YK半城烟沙”对他人恶意诽谤的声明
2016年08月11日,百度贴吧用户“YK半城烟沙”在本吧内发表一篇标题为“人肉贱人”的攻击性帖文,帖文内容大量虚构事实对杨某某进行攻击,短时间内吧内有数名吧友跟帖讨论,帖文内容在贴吧内引起热议,其中不乏杨某某的同事及亲友,该帖虚构的内容已对杨某某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对此,本吧郑重声明:
一、“YK半城烟沙”用户发表的“人肉贱人”帖文系其个人行为,非本吧授意;
二、“人肉贱人”贴文内容纯属捏造,并非真实发生的事情经过;
三、本吧吧务组讨论后已对“YK半城烟沙”用户作出禁言处理。
“YK半城烟沙”用户蓄意侵害杨某某的声誉,通过贴吧等方式传播谣言,对此,2016年08月11日,杨某某已就被诽谤一事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贴文内容证实为“YK半城烟沙”恶意捏造,现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希望广大吧友遵纪守法、文明上网,积极建设和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杜绝一切恶意诽谤、恶意投诉、敲诈勒索任何个人、机构、企业的攻击信息!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16年08月11日,百度贴吧用户“YK半城烟沙”在本吧内发表一篇标题为“人肉贱人”的攻击性帖文,帖文内容大量虚构事实对杨某某进行攻击,短时间内吧内有数名吧友跟帖讨论,帖文内容在贴吧内引起热议,其中不乏杨某某的同事及亲友,该帖虚构的内容已对杨某某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对此,本吧郑重声明:
一、“YK半城烟沙”用户发表的“人肉贱人”帖文系其个人行为,非本吧授意;
二、“人肉贱人”贴文内容纯属捏造,并非真实发生的事情经过;
三、本吧吧务组讨论后已对“YK半城烟沙”用户作出禁言处理。
“YK半城烟沙”用户蓄意侵害杨某某的声誉,通过贴吧等方式传播谣言,对此,2016年08月11日,杨某某已就被诽谤一事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贴文内容证实为“YK半城烟沙”恶意捏造,现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希望广大吧友遵纪守法、文明上网,积极建设和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杜绝一切恶意诽谤、恶意投诉、敲诈勒索任何个人、机构、企业的攻击信息!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