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合肥 包河区四川路1499号滨湖欣园居 民。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的户主。有安置协议 分房公式表 等这些材料证明这套房子是 我本人的。自从分到该房,我前夫就不停的堵我锁芯,打110 派出所民警不但不管还说你也堵他家的,弄得我没法居住。我前夫趁我不在该房时期,更换房屋门锁,强行占据房屋,并把房屋出租他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多次报警处理。仅今年9月12日,我去要求承租人让房子,董其胜闻讯赶来阻止,并殴打我们,当天就两次报警去派出所处理,民警只处理打架纠纷,不保护我居住权,不要求董其胜让房。我在滨湖派出j所要求立案追究他侵犯住宅罪刑事责任,接待民警006278 以我没房产证为由,拒不立案。我咨询律师,律师认为:居住权和房产权是两个完全不同法律概念,我要求保护是居住权,不是房产权,民警故意混淆,有庇护董其胜犯罪之嫌疑。我是该房的法定居民,享有该房的居住权。董侵占该房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侵犯住宅罪,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