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银监分局关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开业的批复
丹银监复〔2016〕50号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分行开业的请示》(抚顺银行〔2016〕12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简称:抚顺银行丹东分行)开业,营业地址为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山经济开发区汤泉路2-1号、2-2号、2-3号。
二、核准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在其上级行的授权下,开展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张世晨任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林大巍、崔利国任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四、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开业情况。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此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丹东银监分局
2016年10月19日
丹银监复〔2016〕50号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分行开业的请示》(抚顺银行〔2016〕12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简称:抚顺银行丹东分行)开业,营业地址为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山经济开发区汤泉路2-1号、2-2号、2-3号。
二、核准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在其上级行的授权下,开展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张世晨任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林大巍、崔利国任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四、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开业情况。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此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丹东银监分局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