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时限和方式
(一)缴费时限为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征缴采取以镇街为单位集中缴纳的方式进行。各镇街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行政村(社区)居民参保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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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本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未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和在校学生可暂不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本县区域内的外来长住人员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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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五类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1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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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政策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县政府对参保人员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选择500元及以上的缴费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即补。
2、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
3、对重度残疾人(即持有国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政府按最低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4、2016年7月起,县政府已将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今后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提高。
5、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600元。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50元。
2、70周岁以上老人、重症残疾人(即持有国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独女户及双女户父母、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孤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扶贫对象等九类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3、2017年继续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划入到本人社会保障卡中,所需资金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可以在家庭成员内统筹使用,当年度未消费余额可累计至下一年度中继续使用。
4、继续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每年最高补偿30万元。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45万元。
5、精准扶贫对象降低住院和慢性病起伏标准,取消大病保险起伏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限额,一个年度内精准扶贫对象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政策咨询电话
居民养老保险:4365360 4222496
居民医疗保险:4362808 4365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