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里杜鹃管理区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
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化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精神。根据《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黔教计发〔2014〕25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重要意义
发展基础教育,重点在农村,关键在教师。农村教育工作任务重、条件苦,导致教师队伍不稳,影响着全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是党和国家关心农村教师、重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我区教育教学质量、基本普及十五年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保障教育公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以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监察局、考核办、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百里杜鹃管理区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教育局,教育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三、实施范围:百里杜鹃管理区辖区内。
四、补助对象:百里杜鹃管理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编在岗的教师(含特岗教师及因工作需要到幼儿园任教的小学教师)。
五、补助标准:乡(管理区)政府所在地的教育管理中心、中学、中心小学(含金中小学、鹏程小学、戛木小学)教师(含在乡中心幼儿园任教的小学教师)每人每月200元,其他村级小学、教学点教师(含在村小幼儿园任教的小学教师)每人每月300元。
六、补助办法及要求
1.以乡(管理区)为单位,随教师工资按月发放,必须坚持“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补助原则。即生活补助只
针对乡村教师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受,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
2.经教育局批准到农村基础教育薄弱学校支教一年以上的中心学校教师同等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3.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挂职、进修、借调三月以上在编不在岗的教师,从行文次月起不得享受生活补助政策。
4.教师工作地点调整变动后,按调整后的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标准执行。
5.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和动态管理,严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
6.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必须坚持阳光操作,各乡(管理区)教育管理中心、各学校要及时对补助享受人员、人数、档次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开,保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阳光运行。
七、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新增资金,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纳入财政预算,随教师工资按月发放。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八、执行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先期补助资金视财政情况适时补发)。
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化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精神。根据《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黔教计发〔2014〕25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重要意义
发展基础教育,重点在农村,关键在教师。农村教育工作任务重、条件苦,导致教师队伍不稳,影响着全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是党和国家关心农村教师、重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我区教育教学质量、基本普及十五年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保障教育公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以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监察局、考核办、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百里杜鹃管理区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教育局,教育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三、实施范围:百里杜鹃管理区辖区内。
四、补助对象:百里杜鹃管理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编在岗的教师(含特岗教师及因工作需要到幼儿园任教的小学教师)。
五、补助标准:乡(管理区)政府所在地的教育管理中心、中学、中心小学(含金中小学、鹏程小学、戛木小学)教师(含在乡中心幼儿园任教的小学教师)每人每月200元,其他村级小学、教学点教师(含在村小幼儿园任教的小学教师)每人每月300元。
六、补助办法及要求
1.以乡(管理区)为单位,随教师工资按月发放,必须坚持“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补助原则。即生活补助只
针对乡村教师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受,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
2.经教育局批准到农村基础教育薄弱学校支教一年以上的中心学校教师同等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3.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挂职、进修、借调三月以上在编不在岗的教师,从行文次月起不得享受生活补助政策。
4.教师工作地点调整变动后,按调整后的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标准执行。
5.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和动态管理,严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
6.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必须坚持阳光操作,各乡(管理区)教育管理中心、各学校要及时对补助享受人员、人数、档次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开,保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阳光运行。
七、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新增资金,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纳入财政预算,随教师工资按月发放。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八、执行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先期补助资金视财政情况适时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