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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女权主义浅析及邪教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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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一个国家和民族长期阴盛阳衰必定造就出严重的极端女权主义思潮和相关行为,这种行为将会扭曲人类的天性、带来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严重危害社会的发展和该民族在世界上的生存,属于严重的社会危害之一。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概念
极 端女权主义行为是指某些特定的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为了实现他们的某些特定目的,借助盲目夸大女性作用以及疯狂打压男性的手段和方法,人为破坏良好有序 和科学合理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产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破坏性地改变人类天性,制造男女之间的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损害社会、损害人类和谐有序的人文 环境,破坏国家和民族安定团结的严重危害行为。该行为的主体是为了实现某些目的特定的自然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良好有 序而科学合理的社会环境、社会秩序以及人类天性;它的主观方面是为了实现某些带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目的而采取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它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主 体通过借助于“女权主义”和“女权运动”的主观故意行为而产生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后果。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构成要件
极 端女权主义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恶化正常的男女关系、软化这个国家的科学和国防事业、带来萎靡的民族精神、社会风气的阴柔化四个方面。极 端女权主义有六个构成要件,只有当这六个要件全部具备才是极端女权主义行为,反之则不是,这是判定特定社会危害行为是否属于极端女权主义的惟一条件: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主体只能是具有特定条件的特定行为人
极 端女权主义的主体只能是具有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这种特定的条件是基于职业、职务而具有的能够借助于 “女权主义”和“女权运动”为目的的一种破坏条件。也就是说,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行为人只能是某些具有实施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条件的自然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极端女权主义行为只能产生于此,没有这种特定的主体条件就没有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成立。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二:特定行为人具有极端女权主义思潮的全部特征
极 端女权主义思潮是一种狭隘而又有着潜在危害的思想,它是极端女权主义行为产生的条件,但是极端女权主义思潮未必就产生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极端女权主义思潮 包括:一、向所有的男人挑战和向男人所有领域方面挑战,表现为不能容忍男人的一丝一毫优秀,即便男人的这种优势,如:优秀男人的理工科学习成绩和强大的科 学研究能力一方面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对女性具有越来越明显甚至是极大的好处也不能容忍;二、完全没有国家和民族意识,有的只是对 男人的刻骨仇恨,仇恨所有的男人,有不把所有男人“踩在脚下”决不罢休的态势,至于对基于国家民族生存发展的重要性缘由,客观要求某些男人必须是最优秀的 和男人的某些方面必须是最优秀的这个重要道理置若罔闻,丝毫不管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三、盲目“女权中心论”,即处处都以女性权益为中心,为了实现这个思想 完全不择手段;四、严重破坏欲望,只要一有机会就想到对男人进行打击压制或是进行相关的社会危害活动,甚至是冷酷无情,破坏社会、危害人类,完全不问后 果。一句话综合概括就是特定行为人具有以盲目“女权中心论”为主观意识的片面、狭隘思想以及破坏意识。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三:特定行为人有为实现某种目的借助“女权中心论”的偏激违法行为
极 端女权主义行为特定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极端偏激和违法的行为,而且这种偏激、违法行为是建立在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借助“女权中心论”行为理论基础上的偏激、 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行为人为了某种自身的目的而借助于盲目的一切以女权为中心或者是为了实现偏激片面的女权而采用的一切压制、迫害男性的行为,由于 男女之间不同的天性和成年男性的相对强势,现实生活中的极端女权主义行为主要体现在:为了未来能建立所谓的全面女性优势而对尚未成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 男孩实行人身侵犯、人格侮辱、思想禁锢、破坏性诱导等偏激行为或违法行为;二、行为人为了某种自身的目的而借助于盲目的一切以女权为中心或者是为了实现偏 激片面的女权而采用的破坏合理、科学有序秩序的行为,如:破坏基于男女之间由于体力、智力的差异而客观存在的社会分工、学习方法的不同、合理有效的不同思 维模式等并且产生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三、行为人为了某种自身的目的而借助于盲目的一切以女权为中心或者是为了实现偏激片面的女权而采用的破坏 人类天性的行为,如:通过某种手段阻碍尚未成年的男孩或者女孩应该具有的未来男人和女人自然天性的形成、通过一系列破坏行为和危害行为阻止男人本身优势的 发挥等等,最终达到抹煞人类天性的目的;四、其他基于行为人为了某种自身的目的而借助于盲目的一切以女权为中心或者是为了实现偏激片面的女权而采用的危害 社会和侵犯男性合法权益的行为。综合概括就是特定行为人实施了以盲目“女权中心论”为目的或手段的损害男性合法利益、破坏社会良好有序氛围、干扰人类自然 分工和人类天性的严重危害行为。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构成要件之四:特定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危害社会、危害人类的后果
极 端女权主义行为的实施必然会产生相当严重的后果,这种危害后果主要有:一、严重损害了男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和严重抑制、埋没了男性的本来智能优势,制造出懦 弱和暴烈的并存男人,引发了两性关系的紧张和信任危机,男性同女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激烈,众多专门针对女孩子和女性的恶性案件此起彼伏,反过来进 一步激化男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恶性循环;二、孕育出没有国家民族意识、只有对男人越来越仇视和愤恨的偏激女人,她们的人生价值、世界观将严重扭曲, 除了同男人斗争以外毫无追求和理想;三、国家体育、经济、政治、社会各方面的全面阴盛阳衰;国家教育水平、国家科研水平以及国防实力的全面下降;民族精神 的全面萎靡;四、未来将会失去把握和驾驭未来的优秀教育工作者群体、最优秀的科学家群体、工程技术人员群体、富有高瞻远瞩、深邃洞察力和强有力的优秀政治 家群体、最富创造力的经济学家以及社会活动家群体、强悍而优秀的军人、技术精湛而求真务实的优秀工人、农民群体;五、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严重衰弱和民族发展 的停滞,国民的素质的综合败落及道德规范的总体滑坡;六、国家和民族的严重生存危机;七、其他基于极端女权主义行为产生的严重危害性后果。概括起来就是极 端女权主义行为的盲目“女权中心论”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结果。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五:极端女权主义思潮和“女权中心论”的偏激、违法行为间有因果关系
特 定行为人的极端女权主义思潮在特定的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围绕盲目“女权中心论”的偏激、违法行为活动中,极端女权主义思潮是“女 权中心论”的偏激、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而偏激、违法行为是基于极端女权主义思潮而产生的结果,这才构成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一种外在表示,它是极端女权主 义行为的因果要件之一。与之相反,行为人具有了极端女权主义思潮而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原因没有产生出以“女权中心论”为核心的偏激、违法行为或者虽然具备 了相应的偏激、违法行为,但没有极端女权主义思潮的主观意识,这种行为就不属于极端女权主义行为而属于其他行为或者是其他违法、侵权以及犯罪行为。这种因 果关系是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成立的两大必备因果关系之一,缺少它就不成立极端女权主义行为。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构成要件之六:“女权中心论”的偏激、违法行为同严重社会危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特 定行为人为了按照自己所构想的“女权中心论”针对其他人、组织或者社会实施了偏激、违法行为产生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结果之中,特定行为人的这种偏激违 法行为必定带来了与之对应的严重危害后果,同时,这种严重结果是由基于行为人“女权中心论”的偏激、违法行为而产生而不是产生于其他行为,这也是极端女权 主义行为的因果要件。相反,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这种偏激、违法行为,但是没有产生与之相对应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有了这种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危害后果但不是由 于行为人基于盲目“女权中心论”的偏激、违法行为而产生,这样的行为也不属于极端女权主义行为而属于其他违法、侵权以及犯罪的行为。这一因果关系是极端女 权主义行为成立的两大必备因果关系之一,缺少它同样不成立极端女权主义行为。上面两个方面因果关系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成立 的因果要件。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必须排除情形:具备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构成要件但是由于情势因素应该排除的情形某些时候或者由于某些条件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了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应该排除, 这些情况主要有:一、行为人的这种极端女权主义行为具有可以谅解的因素存在,而且所造成的结果非常轻微;二、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极端女权主义行为,但是主动 采取措施消除了危害后果;三、行为人主动中止了实施的极端女权主义行为;四、由于某些不可抗力的出现,行为人所实施的极端女权主义行为没有带来与之对应的 社会危害。
必须正确区分女权主义和激进女权主义
女 权主义是为了维护女性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各种合法行为的总称,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普遍支持,在行使女权主义行为的过程中,也可能由于某些因 素或者由于一些理解方面的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主要是男女之间的小矛盾)和偏差,但是这些都属于正常情形,应该通过沟通加强理解、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进 行消除矛盾而不是斗争,这些认识上的问题不属于极端女权主义范畴激进女权主义带有明显色彩的“女权中心论”,它是行使女权主义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经历、情 绪、接受的教育以及宣传等方面的原因,更多的体现了同男性斗争色彩的一种激进行为,比较接近极端女权主义,但是由于这种行为没有采取偏激、违法行为,也没 有因此产生社会危害性,仍然属于思想意识方面的内容。无论是女权主义还是激进女权主义,都不能等同于极端女权主义。在我国,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基本 原则,但是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的准确定义和科学的、客观的司法解释,特别是有两个方面的巨大空白:一是对基于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重要性缘 由,客观要求某些男人必须是最优秀的和男人的某些方面必须是最优秀的这个重要性原则(主要是某些科学研究、国防、某些社会活动、某些产业劳动、理工科教育 和学习、对外展示民族形象方面)没有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并作为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二是对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理解仅仅体现为创设女性权利而没有对应地创设 相应的义务规范,导致男女平等方面法律的公平性原则丧失,女权不断膨胀而缺乏相应的义务责任加以制约,这就使得男女矛盾和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不断产生,为 了解决这方面的矛盾而不断创设新的女性权益,缺乏公正、公平基础的女性权益又不断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结果是恶性循环,矛盾加深,最终使中华民族的未来毁于 盲目而泛滥的极端女权成为了可能性。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合法权利是《宪法》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须,但是 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实施危害了国家和社会、严重损害了男性的正当合法利益和主要基于男性的国家民族安全体系,激发了社会上的相关反抗意识、特别是受到这种 行为损害男性的报复意识往往能够反过来实施各种侵害妇女合法权利的行为,其本质上还是由于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带来的,因此任何一个国家维护妇 女儿童合法权益就必须防止极端女权主义行为。就国家安全与发展的角度上看,妇女解放运动不会必然带来社会的进步,只有在真正的公平、公正和正义基础上的妇 女解放运动才能带来妇女的解放和社会的进步,相反,女性权益盲目膨胀带来的极端女权主义泛滥为基础的妇女解放运动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破坏运动,它将严重阻 碍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必须正确区分“女性中心论”、“女权中心论”、“阴盛阳衰”之间的关系
讲 到“女性中心论”我们首先提到一句名言——尊敬和尊重女性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这就是“女性中心论”的一种体现,它是人们懂得尊敬和尊重女性的思想认 识,这是来源于母系社会的人类天性之一,是一种文明社会的思想准则,这种认识能够带来社会观念的变革,但这种女性中心意识的建立并不否认男性应该具有的必 要优势和强大以及男性的杰出作用。人们常说的“推动世界的手是推动摇篮的手”这句名言充分体现了这个正确观念。谈到“女权中心论”时我们也不得不也列举一 个明显带有主观唯心主义色彩的例子奥地利关爱女孩协会的所谓的“著名提问”——因为教育了一个男孩,你只教育了一个个体,而教育了一个女孩你就教育了一个 家庭,教育了一个民族,教育了一个国家。这种赤裸裸地依靠主张压制男孩的天性、压制男人的优势和强大的形成,全面否认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男人的杰出作用,盲 目扩大女性权利,盲目夸大女性作用和为了实现女性绝对权利而人为刻意混淆公民、家庭、国家和民族概念的做法就是“女权中心论”的体现,它是极端女权主义和 许多社会危害产生的根源之一。以“女性中心论”为核心的女权主义是一种相对、永续的女性权益,它不会产生真正意义上的阴盛阳衰,也不会带来社会动荡和男女 之间的种种矛盾,一般不会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以“女权中心论”为核心的极端女权主义是一种盲目绝对化的女性权益,将带来危害国家民族未来的阴盛阳衰,造就 了男女之间越来越剧烈的矛盾和冲突,反过来又加剧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进一步形成和更加深层次的危害。
极端女权行为不是盲目地只针对女性的行为
极 端女权主义行为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如果某些男性通过自己的某些有利条件和借助自己的职业、职务优势通过极端女权主义行为实现自己的某种目的或主观愿意或帮 助实现“女权中心论”的落实、或者放纵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实现,他们也可以是极端女权主义行为的主体。特别是在实际生活中,象这样的男性其实更为主要。任 何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承担义务。权利必须受到制约,否则权利必然会被滥用,构成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害。现阶段和可以预料的将来,毫无任何法律 的、道德的、传统制约的"极端女权主义行为"对于任何国家和民族来说都是巨大祸根,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铲除当今中国的怪圈——阴盛阳衰现象。纵观国际:西 方国家的新干涉主义,特别是对某些西方人开始萌芽的“人权高于主权,女权高于人权”谬论就是一种极端女权主义霸权干涉,这是我们今天要格外防范的。


1楼2017-01-13 12:40回复
    我在贴吧看论文


    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2-04-17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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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论满分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22-04-1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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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加油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22-06-05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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