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猜会有法盲跑过来高喊“未成年人禁止信教”的口号
劳烦各位大兄弟搞清楚,我国法律禁止的是“强迫未成年人信教”,而不是禁止未成年人信教,依据如下:
一、国内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同时《国籍法》规定,人一出生,只要符合条件,即取得我国国籍。因此,中国儿童于其出生时即为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其信仰和不信仰宗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之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未成年人不能信教,这条法律又为何特别列出了“宗教信仰”一项?
3、《宪法》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所以某些人就不要再拿某疆的地方性法规来丢人现眼啦
二、国际法依据
1、1981年11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所有儿童均应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接受有关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权利,不得强迫他们接受违反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关于这方面的指导原则应以最能符合儿童利益为准。”
2、1989年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
三、政策依据
1、《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0页:“因此在执行对青少年信教问题不能一律禁止。所以文件对青少年信教问题也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所以,不能采用所谓‘严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处理青少年信教问题”(《研究动态》1995 年第5期)。
2、我国国家有关发言人刘建超、秦刚等在众多场合多次向中外记者和人权机构发言: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信教。
3、时任中国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王作安表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每个公民从他出生到去世都是有宗教信仰自由的,不存在年龄限制。”
四、实际案例
藏传佛教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被批准认定为班禅的转世灵童、并接受宗教教育的时候只有五岁,如果禁止未成年人信教,国务院何以做出如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