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很多地方仍旧采用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本文从法律角度简要分析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不公平之处,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取暖制度的完善及和计量方式的的合理化和透明化。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热能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而我国冬季北方城市供热在取暖费计量上,不少地方仍沿用多年来一直采取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和收取取暖费的办法,对这种办法虽然不少居民用户很长时间来也曾质疑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但是却很少有人正式的把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的提出和分析,而这个问题至今也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从商品交换的角度来看,供热双方的关系作为一种商品买卖关系,在取暖费其计算上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确是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
众所周知,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实际使用面积和公用面积以及墙等所占用的平面面积,而在建筑面积的范围之内并非所有的地点都设有供热设施(其中包括楼道、阳台及厨房等)。因此可以把房屋的建筑面积分为实际供热面积和未供热面积,在未能按用户的实际用热量计收取暖费而采取按单位面积计价的情况下,用户的取暖费应按实际供暖面积计算,即:用户应纳取暖费=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实际供热面积 ,这样计量至少从形式上来讲符合公平原则,若采取这种方法及收取暖费是相对公平的。但现阶段不少地方的在其收取暖费上采取的是用户经纳取暖费=建筑面积*单位面积的办法。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是各地的物价行政部门制定的,不管各地的物价部门在制定供热价格的时候处于何种目的和考虑,但是计算供热计费面积采取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办法至少从形式上是显失公平的。
首先,阳台若是用户未采取封闭措施,其一般是直接置于户外的,其温度和室外大气温度是一致的;若是用户密封了阳台,阳台与室内也是有门窗相隔,而阳台上往往也未设有取暖设施(暖气片),其中的温度也是与室内存在着巨大的温差。简单的说就是阳台上未供暖,未供暖就意味着不会消耗供热的热能,显然对阳台计收取暖费是不合理的。同样用户房屋的供公用面积中其中楼梯所占的平面积是直接在室外的,也未设有取暖设施,当然也不应计收取暖费,其他未装设取暖设施的房间,若能达到规定的温度,对着这部分面积收取暖费当然可以,若达不到规定的温度,对这部分面积全额计收取暖费,显然不合理 。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情况下对未供暖部位的面积计收取暖费,有违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居民用户的合法权利。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热能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而我国冬季北方城市供热在取暖费计量上,不少地方仍沿用多年来一直采取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和收取取暖费的办法,对这种办法虽然不少居民用户很长时间来也曾质疑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但是却很少有人正式的把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的提出和分析,而这个问题至今也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从商品交换的角度来看,供热双方的关系作为一种商品买卖关系,在取暖费其计算上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确是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
众所周知,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实际使用面积和公用面积以及墙等所占用的平面面积,而在建筑面积的范围之内并非所有的地点都设有供热设施(其中包括楼道、阳台及厨房等)。因此可以把房屋的建筑面积分为实际供热面积和未供热面积,在未能按用户的实际用热量计收取暖费而采取按单位面积计价的情况下,用户的取暖费应按实际供暖面积计算,即:用户应纳取暖费=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实际供热面积 ,这样计量至少从形式上来讲符合公平原则,若采取这种方法及收取暖费是相对公平的。但现阶段不少地方的在其收取暖费上采取的是用户经纳取暖费=建筑面积*单位面积的办法。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是各地的物价行政部门制定的,不管各地的物价部门在制定供热价格的时候处于何种目的和考虑,但是计算供热计费面积采取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办法至少从形式上是显失公平的。
首先,阳台若是用户未采取封闭措施,其一般是直接置于户外的,其温度和室外大气温度是一致的;若是用户密封了阳台,阳台与室内也是有门窗相隔,而阳台上往往也未设有取暖设施(暖气片),其中的温度也是与室内存在着巨大的温差。简单的说就是阳台上未供暖,未供暖就意味着不会消耗供热的热能,显然对阳台计收取暖费是不合理的。同样用户房屋的供公用面积中其中楼梯所占的平面积是直接在室外的,也未设有取暖设施,当然也不应计收取暖费,其他未装设取暖设施的房间,若能达到规定的温度,对着这部分面积收取暖费当然可以,若达不到规定的温度,对这部分面积全额计收取暖费,显然不合理 。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情况下对未供暖部位的面积计收取暖费,有违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居民用户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