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白银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春节期间(当年腊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六日)平川区城区允许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城区内一律禁止燃放。
二、平川区城区禁止燃放的区域参照《白银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执行,限制燃放区域包括长征街道办、兴平路街道办、电力路街道办和宝积镇城区辖区。其四至界限为环城北路以南、省道308线以北、靖远电厂西墙以东、大水头桥以西区域。
三、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图书馆、档案馆、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博物馆、购物商场、贸易市场内;
(六)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等;
(八)其他人群密集区域及公共场所。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六、本公告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一、春节期间(当年腊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六日)平川区城区允许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城区内一律禁止燃放。
二、平川区城区禁止燃放的区域参照《白银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执行,限制燃放区域包括长征街道办、兴平路街道办、电力路街道办和宝积镇城区辖区。其四至界限为环城北路以南、省道308线以北、靖远电厂西墙以东、大水头桥以西区域。
三、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图书馆、档案馆、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博物馆、购物商场、贸易市场内;
(六)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等;
(八)其他人群密集区域及公共场所。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六、本公告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