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会员卡好处有哪些?
会员卡泛指普通身份识别卡,包含商场、宾馆、健身中心、酒店等消费场合的会员认证。它们的用途十分广泛,凡涉及到需要识别身份的地方,都会应用到身份识别卡,如校园、俱乐部、公司、机关、团体等。会员制服务也是现在流行的一种服务管理模式,它可以提高顾客的回头率,提高客户的忠诚度。许多的服务行业都采纳这么的服务方式,会员制的形式多数都是表现为会员卡。一个公司发行的会员卡相当于公司的名片,在会员卡上能够印刷公司的标志或图案,为公司形象作宣传,是公司进行广告宣扬的理想载体。同事发行会员卡还能起到招引新顾客,留住老顾客,增强顾客忠诚度的作用,还能完成打折、积分、客户管理等功能,是一种确实可行的增加效益的途径。
使用会员卡进行促销方法来说是现代商家最为常见的促销手段,很多都运用返利的信息或是换购的方法来刺激客户消费,作为商业财政来说,用会员卡积分购物后如何记入账务?
我们所说的会员卡的积分通常来说是一种收入的确认方法,比如:会员购买了1000元左右的东西,那么这个消费者的积分就可以领取50元,实际上来看,这个会员消费者实际上就是给商家950元钱就可以进行消费支出了,而商场在开出发票时,不能够按1000元来开,而是按照950元来进行开取发票,也就是商业折扣的费用是50元,这样企业能够少交纳50元的税款,实际上是以950元来进行确认收入。
假如会员的积分是1000元,他就能够采购到1000元的商品,在进行处理时就不好操作了,大多数的商家都不会以全款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你能够多付一笔款,然后,经过商业扣头的方式来进行财政处理,这种处理的出现能够能够经过别的一种方式来进行处理与交流。咱们在进行会计分录时能够计入出售费用会计科目的借方,计入估计负债会计科目的贷方。花费者在采购物品时,能够计入估计负债会计科目和银行存款会计科目的借方,一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会计科目的贷方。这种做法不利于商家,由于公司会上交纳过多的增值税费,运用扣头比较好,能够不计提估计负债,能够在出售时运用即可进行相应的财政处理。
会员卡背面不能再添加类似的条款“该公司拥有此卡的最终解释权”。
为进一步规制“最终解释权”条款,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10月13日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13日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同时第12条又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员卡泛指普通身份识别卡,包含商场、宾馆、健身中心、酒店等消费场合的会员认证。它们的用途十分广泛,凡涉及到需要识别身份的地方,都会应用到身份识别卡,如校园、俱乐部、公司、机关、团体等。会员制服务也是现在流行的一种服务管理模式,它可以提高顾客的回头率,提高客户的忠诚度。许多的服务行业都采纳这么的服务方式,会员制的形式多数都是表现为会员卡。一个公司发行的会员卡相当于公司的名片,在会员卡上能够印刷公司的标志或图案,为公司形象作宣传,是公司进行广告宣扬的理想载体。同事发行会员卡还能起到招引新顾客,留住老顾客,增强顾客忠诚度的作用,还能完成打折、积分、客户管理等功能,是一种确实可行的增加效益的途径。
使用会员卡进行促销方法来说是现代商家最为常见的促销手段,很多都运用返利的信息或是换购的方法来刺激客户消费,作为商业财政来说,用会员卡积分购物后如何记入账务?
我们所说的会员卡的积分通常来说是一种收入的确认方法,比如:会员购买了1000元左右的东西,那么这个消费者的积分就可以领取50元,实际上来看,这个会员消费者实际上就是给商家950元钱就可以进行消费支出了,而商场在开出发票时,不能够按1000元来开,而是按照950元来进行开取发票,也就是商业折扣的费用是50元,这样企业能够少交纳50元的税款,实际上是以950元来进行确认收入。
假如会员的积分是1000元,他就能够采购到1000元的商品,在进行处理时就不好操作了,大多数的商家都不会以全款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你能够多付一笔款,然后,经过商业扣头的方式来进行财政处理,这种处理的出现能够能够经过别的一种方式来进行处理与交流。咱们在进行会计分录时能够计入出售费用会计科目的借方,计入估计负债会计科目的贷方。花费者在采购物品时,能够计入估计负债会计科目和银行存款会计科目的借方,一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会计科目的贷方。这种做法不利于商家,由于公司会上交纳过多的增值税费,运用扣头比较好,能够不计提估计负债,能够在出售时运用即可进行相应的财政处理。
会员卡背面不能再添加类似的条款“该公司拥有此卡的最终解释权”。
为进一步规制“最终解释权”条款,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10月13日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13日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同时第12条又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