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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海委员提案“应立法禁止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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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民间资本以“高利贷”的方式游离于民间,事实上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阻碍因素,其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
其次,一些“高利贷”利率奇高,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方式,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冲击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等,常常诱发其他犯罪,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一旦遭遇宏观政策调控,“高利贷”便直接成为压垮民企的杀手。
再次,尤其应当警惕的是: “高利贷”行为不仅隐蔽性高,逃避打击的手段多样,而且其资金来源本身的隐蔽性和非法性也很突出。大部分高利放贷者的资金并非自有,而是变相来源于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部分高级公务员的灰色收入,成为他们的洗钱渠道,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性不言而喻。
最后,就“高利贷”本身而言,其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交易风险,易于引发纠纷。
高利贷之所以如此猖獗,固然有巨大利益诱惑的驱动,但立法在此方面的缺失以及进而导致的司法上面对高利贷纠纷的无所适从也是重要的原因,此间成为法律的“灰色地带”。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高利贷”未有明确的界定,未将其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进行区分,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有关“高利贷”的民事纠纷无法妥当处置。而在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高利贷”的刑事责任,只能按“高利贷”引发的后果而以其他罪名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暴力催讨致他人人身伤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不利于有效遏制“高利贷”行为。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3-25 22:5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