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棵小草被践踏、渴望公平公正的雨露
法治中国,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国策,十八大飓风吹不散天上的星片乌云,司法界的驻虫啃蚀着百姓的权益也啃蚀着党和国家的根基。
我叫赵书明,河南三门峡渑池仁村人,电话13140561549。
2000年我村村委在马路两边建门面房租售,村工业公司(未经主管机关登记注册,未依法成立;渑池法院取证)即黑公司承建。第三人王金保00年9月、01年4月、5月分三次向村委交款1.5万元是租路北学校门口房的定金和租金。01年5月我向村支书交款2.2万元买路南剧院门口房,给我打收款条“今收到赵书明交村委买剧院门口西第一间房款贰万贰仟元正”,支书签名并加盖村委章,时间2001年5月8号。
02年2月15日晚房未建成王金保偷占我买的房,17日与公司立合同2.2万元买强占的房,18日向公司交1万元。我与第三人交涉不成起诉村委、第三人。厄运从此降身,使我掉入万丈深渊,不见天日。
渑池法院以工业公司未依法成立不具法人资格,第三人买房无效;我的买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与村委意愿一致,作出较公正的(2002)渑字初字367号判决。第三人上诉发回重审,渑池法院张军以“违背法律、捏造事实、篡改证据、枉法裁判”的十六字作出与367号完全相反的 (2003)渑民初字301号判决。
第三人王金保02年前从没有买房想法、作法更没有与村委有要买房的表示,从强占我买的房后强盗心暴涨,法官张军顺应此人此心,将非法公司认定为合法公司;将第三人的“租”房定金和租金捏造成“购”房定金;将“学校门口”篡改成“剧院门口”;
把02年元月未定到房的事实捏造成00年已与村委明确界定剧院门口房的假事实;把第三人向公司多交3千元贿金隐而不审;把支书兼公司董事长加盖村委章的合同认定无效,而把副支局兼经理加盖公司章的协议认定有效等等、等等够了足够了,有如此黑心烂肝的法官,第三人强占我的房在法、理上足够了。
无利不起早,痛定思痛,闷心自问,此案不怨法院,怨我盲目进法院,没看到现时是金钱社会,一切向钱看;怨我贫穷不识时务,没能如张军法官所求给他一万元(举过报,说没证人、录音、录像各级概不理)。我输不是输在没理、没证据、没法律的支持上,而是输在执法者为了自身利益而捏造事实、篡改证据上;输在法律之经是好经和尚念歪了,法院操着公平正义的法律大刀残害善良的守法者,可叹可悲啊!我不敢肯定第三人行贿法院,但第三人多给公司3千元能顺利拿到协议的前车之鉴让人浮想联翩。如此社会,社会如此啊!
我申诉到检查院,检查院抗诉,此时的张军已升院党组成员,此案经渑池法院再审,法官不敢、审委会能依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判决吗?答案绝不能。只能把不完善的假证修饰的更加完美。如:把公司没法人资格改造成系村委组建代表村委。正如儿犯法逃匿抓其母顶罪称其系母所生的强盗逻辑如出一辙,为了机关的声益、形象死不改错只能维持原判,可歌可泣呀!
我还以十六字向中院申诉,中院从立上案到判决历时6年之久,要改判真难死三门峡中院啦!我想:一难渑池法院能顶住抗诉还不纠错定有重大隐情;二难此案经渑池众领导讨论还是坚持原判要改判怎么见面;三难张军现任副院长又该咋面对;四难现中院副院长还是渑池过来的;五难第三人对房改造过,后遗症咋处理?还是中院法官水准高,面面兼顾,四面讨好,法院违法有错部分视而不见维持。赵书明的协议本没错应该有效改有效。但是,是官刁过民,不是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代表村委吗?造假。与第三人立协议的公司经理出证明经村委研究把我的房卖给第三人。此证庭审不出示、不叫质证只在判决书上显示,真是欲盖弥障满天过海。可是中院忽视一点,第三人与公司的协议上明白定钉着:“经工业公司研究决定”的原始证据,真是搬石头砸脚,顾头不顾尾可笑之极!法官不用担责,还送审委会讨论作出(2009)三民再字24号判决。
我还以十六字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不想我这倒霉大叔又遇上了糊涂官魏彩莲,她经调查审卷、开听证会裁定指令中院再审,我接裁定就电话提出听说有规定经审委会的案件该院不能再审,魏答“你说的我不知道”,隔天我找到份最高法法释(2008)14号文第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我又给魏打电话说明法释号及规定,魏竟答“乙进入再审程序,错就错了就按错的办‘’我问中院能知错在那里吗?能改错吗?谁监督,还维持我该咋办?果不其然,中院再审以(2012)三民再字00018号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我又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说不出任何的法津依据既不受理也不裁定驳回,只是一味的躲避。一次渑池法院人在场我与高院据理力争,渑池法院人拿路费骗我回渑说事,回渑后行使手中权力拘留我,其罪名是扰乱高院办公秩序,不出示任何证据,既然我在高院犯罪,难道高院就没法警?省会会没有警察?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我也找过魏彩莲,她说我的程序已走完,无数次的找省人大、全国人大,纪监、卷一转杳无音信,找检查院已抗诉过,找国家信访局不在受理范围,找最高法院说没高级法院新裁定,奔波几年各部门不知去了多少回,真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有如此执法者社会还有多少可信。
路不平众人铲,社会不公都来管。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了,并不复杂可经执法者中的败类、驻虫越搞越黑,这个案件虽小,但它折射出社会的阴暗面,折射出社会不公平正义、不和谐的来源。神争一柱香人争一口气,在现时中国我不相信没有公平正义可寻,舍得一身刮我也要坚持到最后。
人生在世、衣食住行、与人交住、世间走动、不定何时飞来横祸,想躲都难,我就是此不幸者,为此向大家求助,为了今天的我也为了明天的他或她,请大家评论,转发,事实真实,有证可查。
法治中国,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国策,十八大飓风吹不散天上的星片乌云,司法界的驻虫啃蚀着百姓的权益也啃蚀着党和国家的根基。
我叫赵书明,河南三门峡渑池仁村人,电话13140561549。
2000年我村村委在马路两边建门面房租售,村工业公司(未经主管机关登记注册,未依法成立;渑池法院取证)即黑公司承建。第三人王金保00年9月、01年4月、5月分三次向村委交款1.5万元是租路北学校门口房的定金和租金。01年5月我向村支书交款2.2万元买路南剧院门口房,给我打收款条“今收到赵书明交村委买剧院门口西第一间房款贰万贰仟元正”,支书签名并加盖村委章,时间2001年5月8号。

02年2月15日晚房未建成王金保偷占我买的房,17日与公司立合同2.2万元买强占的房,18日向公司交1万元。我与第三人交涉不成起诉村委、第三人。厄运从此降身,使我掉入万丈深渊,不见天日。
渑池法院以工业公司未依法成立不具法人资格,第三人买房无效;我的买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与村委意愿一致,作出较公正的(2002)渑字初字367号判决。第三人上诉发回重审,渑池法院张军以“违背法律、捏造事实、篡改证据、枉法裁判”的十六字作出与367号完全相反的 (2003)渑民初字301号判决。
第三人王金保02年前从没有买房想法、作法更没有与村委有要买房的表示,从强占我买的房后强盗心暴涨,法官张军顺应此人此心,将非法公司认定为合法公司;将第三人的“租”房定金和租金捏造成“购”房定金;将“学校门口”篡改成“剧院门口”;

把02年元月未定到房的事实捏造成00年已与村委明确界定剧院门口房的假事实;把第三人向公司多交3千元贿金隐而不审;把支书兼公司董事长加盖村委章的合同认定无效,而把副支局兼经理加盖公司章的协议认定有效等等、等等够了足够了,有如此黑心烂肝的法官,第三人强占我的房在法、理上足够了。
无利不起早,痛定思痛,闷心自问,此案不怨法院,怨我盲目进法院,没看到现时是金钱社会,一切向钱看;怨我贫穷不识时务,没能如张军法官所求给他一万元(举过报,说没证人、录音、录像各级概不理)。我输不是输在没理、没证据、没法律的支持上,而是输在执法者为了自身利益而捏造事实、篡改证据上;输在法律之经是好经和尚念歪了,法院操着公平正义的法律大刀残害善良的守法者,可叹可悲啊!我不敢肯定第三人行贿法院,但第三人多给公司3千元能顺利拿到协议的前车之鉴让人浮想联翩。如此社会,社会如此啊!
我申诉到检查院,检查院抗诉,此时的张军已升院党组成员,此案经渑池法院再审,法官不敢、审委会能依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判决吗?答案绝不能。只能把不完善的假证修饰的更加完美。如:把公司没法人资格改造成系村委组建代表村委。正如儿犯法逃匿抓其母顶罪称其系母所生的强盗逻辑如出一辙,为了机关的声益、形象死不改错只能维持原判,可歌可泣呀!
我还以十六字向中院申诉,中院从立上案到判决历时6年之久,要改判真难死三门峡中院啦!我想:一难渑池法院能顶住抗诉还不纠错定有重大隐情;二难此案经渑池众领导讨论还是坚持原判要改判怎么见面;三难张军现任副院长又该咋面对;四难现中院副院长还是渑池过来的;五难第三人对房改造过,后遗症咋处理?还是中院法官水准高,面面兼顾,四面讨好,法院违法有错部分视而不见维持。赵书明的协议本没错应该有效改有效。但是,是官刁过民,不是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代表村委吗?造假。与第三人立协议的公司经理出证明经村委研究把我的房卖给第三人。此证庭审不出示、不叫质证只在判决书上显示,真是欲盖弥障满天过海。可是中院忽视一点,第三人与公司的协议上明白定钉着:“经工业公司研究决定”的原始证据,真是搬石头砸脚,顾头不顾尾可笑之极!法官不用担责,还送审委会讨论作出(2009)三民再字24号判决。
我还以十六字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不想我这倒霉大叔又遇上了糊涂官魏彩莲,她经调查审卷、开听证会裁定指令中院再审,我接裁定就电话提出听说有规定经审委会的案件该院不能再审,魏答“你说的我不知道”,隔天我找到份最高法法释(2008)14号文第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我又给魏打电话说明法释号及规定,魏竟答“乙进入再审程序,错就错了就按错的办‘’我问中院能知错在那里吗?能改错吗?谁监督,还维持我该咋办?果不其然,中院再审以(2012)三民再字00018号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我又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说不出任何的法津依据既不受理也不裁定驳回,只是一味的躲避。一次渑池法院人在场我与高院据理力争,渑池法院人拿路费骗我回渑说事,回渑后行使手中权力拘留我,其罪名是扰乱高院办公秩序,不出示任何证据,既然我在高院犯罪,难道高院就没法警?省会会没有警察?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我也找过魏彩莲,她说我的程序已走完,无数次的找省人大、全国人大,纪监、卷一转杳无音信,找检查院已抗诉过,找国家信访局不在受理范围,找最高法院说没高级法院新裁定,奔波几年各部门不知去了多少回,真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有如此执法者社会还有多少可信。
路不平众人铲,社会不公都来管。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了,并不复杂可经执法者中的败类、驻虫越搞越黑,这个案件虽小,但它折射出社会的阴暗面,折射出社会不公平正义、不和谐的来源。神争一柱香人争一口气,在现时中国我不相信没有公平正义可寻,舍得一身刮我也要坚持到最后。
人生在世、衣食住行、与人交住、世间走动、不定何时飞来横祸,想躲都难,我就是此不幸者,为此向大家求助,为了今天的我也为了明天的他或她,请大家评论,转发,事实真实,有证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