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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约定,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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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吕某申请执行刘某,法院查封了刘某名下及刘某与前妻付某名下两套房产。付某以2007年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两套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那么离婚协议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能够对抗第三者债权人呢?上海中院在“付某与吕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答复,夫妻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9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争议的房屋是付某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依《婚姻法》相关规定,该房屋应属付某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付某所有,这是双方关于房屋份额的处分,但是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因争议房屋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第三人刘某仍然是房屋的登记产权人,所以在刘某对外存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吕某作为第三人刘某的债权人要求对刘某名下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仅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的归属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只有依法予以变更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1楼2017-04-11 14:0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