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张明楷的犯罪的法律后果。按照张教授的观点,犯罪结果与犯罪行为论最大的不同在于,犯罪结果仅仅针对结果犯,犯罪行为包括结果、危险和预备等,也就是犯罪行为其实周延比犯罪结果大。
行为无价值论里,其实“犯罪结果”有一部分是客观处罚条件,也就是客观方面造成了损害,但是并没有主观方面的体现,这时候只考虑犯罪结果而不考虑主观方面,对主观方面的要求降到行为人只要行为有造成这种后果的可能性即可。——这就是二元行为无价值论
如果说成是二元结果无价值论,那么就没有办法概括对危险犯、预备犯、未遂犯的情形。这是我的理解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