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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徐州中级法院执行局渎职致使千万执行款无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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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执行局涉嫌渎职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不作为致使我本息合计上千万元的执行款无法执行到位,反成为被执行人的相关事实。
多年朋友假投资设骗局 法院判决:投资款为借款
我叫刘怒涛(身份证号:320382********0215),住上海市杨浦区。
我与顾运成是同学,2011年顾运成从邳州到上海,任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斯河泰金属冶炼公司(以下简称河泰公司)驻吉尔吉斯矿产项目负责人,并与该公司法人周耀武,股东周文清(两人系胞兄弟)于2011年12月12日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清顾洲工贸有限公司。顾运成告诉我他公司有一宗稀土生意利润丰厚,希望我方投资,为取得我们信任,顾运成首先向该项目注入部分资金以示诚意,随后我方与河泰公司签署协议,顾与我的投资款一并给付了河泰公司。
河泰公司之后又向我方借款150万元,并称储备的稀土在澳门港口卖不出去,把货给我们,然而根本不履行合同,眼见投资无望,多次协调未果后,我方于2012年8月6日将河泰公司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中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徐商初字第01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泰公司给付我方本金587万元,差价收益款8376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反而倒打一耙
执行法官伪造法律文书,申请人欲哭无泪
判决书生效后,顾运成设下重重障碍阻拦我们维权,顾运成原以投资款支付给我们的款项竟以借款为案由,将我方起诉到徐州中院。顾运成赫然写明的“稀土投资款”竟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成了借款,原来的债务方变成了债权方。
由于河泰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方申请强制执行,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徐执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书,然而,该裁定书裁定:冻结、扣拨河泰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徐州中院执行局法官却未按该民事裁定书采取执行行为,也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的查控、强制措施,仅在2013年7月去上海一次,找到河泰公司驻沪负责人,在电话中要求其一周内向徐州中院账户汇款50万元,留下银行账号后便匆匆返回徐州。
后该案执行王法官把此案转给黄法官,2014年11月25日,黄法官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徐州中院(2013)徐执字第36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河泰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约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河泰公司主动履行5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河泰公司暂无其它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未能提供可供财产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作出终结执行。”并附有合议庭笔录一份,令我们感到非常惊讶的是,该笔录却没有合议庭任何法官的签字,是一份空白的、无效的合议庭笔录!该院作出的裁定书上“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我们作为申请人更毫不知情,何谈书面同意?。
时隔三年启动查控措施 可供执行财产转移
千万执行款流失谁买单?
我方于2016年5月在法院档案室阅档,发现了该漏洞百出更令我们无法也根本不能接受的民事裁定书,于是要求徐州中院执行局对徐执字第361号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但遭到了阻挠。
我于2016年6月4日、6月8日寄出的继续执行申请书被他人拦截数日。期间我多次联系负责立案的法官无果,打电话遭到无情拒绝多次,直至2016年8月8日才予立案。经过多方交涉,时隔三年之久,徐州中院执行局才于2016年9月19日首次前往内蒙古河泰公司,查封了河泰公司的部分财产。其中包括废旧车辆两辆,房产三处,土地三宗,然而查封的财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尽管如此,其名下的一宗200多亩价值超千万元的土地于2016年7月20日才被其它法院查封(是否涉及虚假诉讼不得而知),时间如此巧合,让我们不得不怀疑徐州中院执行局与该案的被执行人河泰公司是否有串通?
由于徐州中院执行局未采取及时得当的措施,致使河泰公司的财产流失或转移,使我们上千万执行款无法执行到位,经济上遭受惨重的损失。而顾运成原以投资为诱饵,骗取我们入资稀土项目,后判为借款的案件于2016年5月进入执行程序,该院立刻查封了在我名下的房产,并将我拉入失信人名单,拨发河泰公司唯一执行款50万元,同时将查封的房产即将进入拍卖程序。
河泰公司在当地属于明星企业,拥有房产、土地、车辆、国外拥有矿产(顾运成任该项目主管)。在与我方申请执行的案件同一时间段还有另一宗案件,申请人为徐州金xxx稀土材料厂,办案单位为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由于沛县法院执行措施得当且及时,此案顺利在一个月内执结。沛县法院迅速及时地对河泰公司采取了查控措施,查封了河泰公司的相关财产,河泰公司在一个月内将履行款支付完毕,沛县法院随后解封。此时,我们这个案件如能及时采取查控措施,该案也早就执结完毕,然而徐州中院执行局依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类似的案件,不同的执行力度和结果,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状况?还是徐州中院部分人员与被执行人上下其手,故意阻挠所致?我们不思其解?
根据法释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我们期待该案能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并请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正面回复。
反映人:刘怒涛
电话:13386067889
2017年05月08日


1楼2017-05-08 23:0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