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2/20页
第九条 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