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件事我特别纠结,不知道怎么办了,我做着一个政府部门下属单位的临时工会计,里面的人都是政府的人。去年10月份才独立核算的,但是因为领导的批文在12月才拿到,有个员工的工资额度才最终确定下来,所以去年8-10月的个税就没报上。现在有两个选择,一是听账务处长的,把后面的工资多报一些,把已经计提的个税给补上。二是到地税局去补,但是会有滞纳金了。我主要是担心如果听账务处长的,用后面的工资倒挤出应该交的个税,以后还是我的责任。财务处长的意思是工资表还是和以前一样,只是报个税的时候多报一些收入,就把应该补报的个税补上了。但是财务处长名义是财务处长,实际的责任还是我的。比如说去年有一笔赞助费,赞助方要求开广告费的发票,而我只是提了一下要交文化事业建设税,但是没制止财务处长开发票,如今这笔损失算是我造成的。这个单位的人都是政府的人,要求特别严格,就连我们请的审计师都说了我做的不错,但是我还是达不到财务处长的要求。我也是太大意了,当时应该坚持看赞助协议再做账,当时我没坚持,就只是凭财务处长的口述情况做的账。如今财务处长和更上级领导汇报,说是多交了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我的原因了,所以我也不敢太听财务处长的了,又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其实财务处长是意思就是不要产生滞纳金,免得还要惊动更上级领导。而我主要是担心责任。